A. L. Corbin, Corbin On Contracts, West Publishing Co., 4th.1964, Reprint1988, Vol. 5, p. 198 (§ 1031).
Corbin, 同上注18所引书, p. 198.
本案中法院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基于信赖而支出的制作贺卡的成本费用(贺卡的制造成本减去事后处理过期卡片的收入)。Gruber v. S-M News Co., 126 F. Supp. 442 (D. C. N. Y. 1954), Corbin, 同上注18所引书, p. 200.
BGH WM 1977, 1089.
BGH JZ 1987, 516.
实际上,在美国合同法研究中,也有这样的思想。例如科宾就认为,仅证明有关费用是基于对合同的信任而支出的并不足以成为获得赔偿的理由。受害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如果没有违约行为,他所支出的损害将会从履行收益中得到补偿。参见Corbin, 同上注18所引书, p.7. 所不同的是,美国法没有德国法这样明确的对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限制。
德国的Stoll教授认为,对这些成本费用的赔偿,并不意味着债权人比合同履行获得了更多的好处,因为合同的不履行使债权人所支出的成本费用都打了水漂。而且,债权人的非财产性目的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就可以对这种“打水漂”的后果不负担任何责任。相反,债权人应当承担这样的风险。举例说来,一个人支付了必要的交通费用去画肖像,在画家拒绝履行合同时,可以要求画家赔偿该支出。Hans Stoll, JZ 1987, 519 f.
具体见《德国民法典》第281-283条的规定。
某种程度上说,这也是德国民法典在非财产损害赔偿方面的保守立场有所松动的一种体现。
Münchener Kommentar zum BGB-Ernst, Bd.2a, C. H. Beck 2004, § 284 Rn. 2-6.
L. L. Fulle & William R. Perdue, The Reliance Interestin Contract Damages (I), 46 the Yale Law Journal 52 (1936). The RelianceInterest in Contract Damages (II), 46 Yale L.J. 373 (1936). 中译本见:富勒 帕迪尤:《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韩世远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第7卷,1997年,页411以下,以及第11卷,1998年,页198以下。
富勒和帕迪尤的定义,实际上也是暗合了德国民法典上的区分原则。他们的论文发表于1936年,此时《德国民法典》已经颁行了相当一段时间,另外,富勒也的确引注了有关德国民法典中的规定和包括Windscheid等的论著。参见Fuller & Perdue, 同上注28所引书, p. 52(脚注4, 9)。
在1776年英国的一个案例中,一人将土地出卖,但实际上该人并没有地权(title),因此买方未能取得有关土地。法院只判决出卖人赔偿了买受人基于信赖的必要支出(信赖利益)和首付款(返还利益)。法院认为:“买方无权取得想象中的交易的好处”。Flureau v. Thornhill, 96 Eng. Rep. 635, 635 (C. P. 1776). 参见Farnsworth, 同上注1所引书, p.785. 当时美国的做法因州而异。一些州规定,对于土地买卖,不允许买受人获得土地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所谓缔约的利润(profits of bargain)的赔偿,但是允许买受人获得必要费用支出的赔偿。而在赔偿缔约利润(土地的实际价值减去合同的价格)的州,则不允许主张赔偿土地所有权检索费用。Corbin, 同上注18所引书, p. 220.
如科宾所言:利润之难于证明,一方面在于债权人能否获得利润取决于多种尚未确定的因素,另一方面也在于有时很难确定履行的金钱价值。Corbin, 同上注18所引书, p. 192.
注意这里是净利润,而不是毛利润。
这里的“其他损害”主要指因采取减损措施而受到的损害。
Farnsworth, 同上注1所引书, p.795.
具体请参见下文三,(三)的论述。
如前所述,在德国民法典的体系下,按因果关系的推理,合同成立后一方违约时他方只能请求积极损害(履行利益)的赔偿。我国《
合同法》第
113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Restatement 2d, § 344, Comment a.
学说上对法律为什么保护期待利益有很多不同观点。有人主张,保护期待利益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意志的实现;有人主张,保护期待利益是保护允诺的必然结果;有人主张,保护期待利益旨在实现受害人心理上的满足;有人主张,保护期待利益是出于经济和制度目的的考虑……。参见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页622。
只不过德国法上不把成本费用的支出看作时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已。见前文一,(三)。
当然,这两条规定的都是在合同撤销时的损害赔偿问题。如前所述,受“差额假定”(Differenzhypothese)的羁绊,德国法上原来不承认在违约时可以请求消极损害(即信赖利益)的赔偿。
Corbin, 同上注18所引书, p. 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