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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新闻自由

  这个案件类型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英国法律人认识到,随着科学进步和社会发展,原来诸如限制禁止侵入他人(物理的)私人空间的措施(如前述的侵入、侵扰等侵权类型)已远远不能适应保护个人隐私的需要。
  除以上几种类型外,英国的一些新闻业协会还制定有自己的执业规范(Code of Practice)。
  (二)坎贝尔案奥米•坎贝尔(Naomi Campbell)是英国名模,有“黑玫瑰”之称。本案所争议的是英国《镜报》(Mirror)上发表一系列文章,报道说她在接受戒毒治疗,并附有她离开戒毒互助所(Narcotics Anonymous)的一些照片。对此,坎贝尔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害。高等法院(High Court)判决支持了坎贝尔的请求。但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认为坎贝尔事先误导公众,让公众接受其与毒品无染的形象,新闻界揭露其谎言并没有错,因而驳回了伦敦高等法院的判决。坎贝尔为此继续向英国上议院(Hause of Lords)上诉。上议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布有关治疗的细节和图片构成了“违反信赖”,侵犯了她的隐私。不过,在判决中,上议院的Lords们一致认为坎贝尔是向媒体撒了谎,媒体纠正坎贝尔原来留给公众的无毒品形象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上议院不同意上诉法院的部分,主要在于上议院认为媒体不应公布坎贝尔戒毒的细节,尤其是有关照片。
  对于违反信赖的构成要件中当事人之间应有守信义务(obligation of confidence)这一项,上议院认为,不应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私人关系(主观标准)来判断,仅通过有关信息的性质(客观标准)加以认定即可。判决指出,在这里,拟制当事人之间具有信赖关系进而对隐私权进行保护,是普通法适应社会发展而进行调整的需要。判决还强调,如果有关信息是私人信息,则法院必须对信息自治(information automony)权和新闻自由进行权衡。
  从判决中可以看出,上议院的爵爷们已清楚地认识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来以“违反信任”(breach of trust)和诚实信用(good faith)为基础的“违反信赖”(breach of confidence)责任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重视保护隐私权的需要,这也是Hoffmann勋爵特别强调要转移这项制度重心,将该项制度的焦点放在保护个人的(信息)自治(human automy)和个人尊严(dignity)上的原因:“这反映了过去法律的渐进改变,也是未来法律的发展趋势。”
  具体就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在本案中的关系,Hope勋爵指出:坎贝尔没有理由抱怨关于她染有毒瘾的报道。对这个问题,坎贝尔不但向公众撒了谎,还通过与模特圈内其他染有毒品的人进行比较(显示自己不染毒品的“清白”形象)而受益。因此,公众有正当利益了解(她吸毒的)事实。不过,Hope法官转而指出,本案中新闻报道的内容毕竟涉及了个人的隐私。在新闻报道涉及隐私时,应将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权进行权衡。他引用学者Clayton和Tomlinson的观点,认为言论(expression)可以分为三种:政治性言论(political expression)、艺术性言论(artistic expression)和商业性言论(commerical expression)。对于政治性言论,因关涉到民主政治的健康运转,应当特别加以保护,对于后两者,在与其他基本人权相较时,保护则要相对弱一些。“本案不涉及民主政治的事项,也不涉及重大的社会利益,因此,公开有关她治疗的细节的新闻自由(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在与隐私权(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相较中,要让位于后者。”
  需要指出的是,上议院在判决中虽然引用了欧洲人权公约,但其所有的论证还仍然是在原来的“违反信赖之诉”的框架内进行的,并没有创设一个新的“侵犯隐私权之诉”。在英国法上,隐私权如何保护涉及理论上的争议(诸如如何定义隐私权、如何协调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等其他权利的关系)、实务上的争议(诸如如何制定明确的隐私权保护法)和政策上的争议(是通过判例法还是通过成文法来保护隐私权),因此,似乎英国在可预见的未来还不会有独立的隐私权保护制度。
  三、隐私权与新闻自由
  (一)隐私权保护与社会文化背景
  美国学者Charles Fried曾说:没有隐私权,人就失去了成其为人的重要要素。不过到底什么是隐私权,很少有人能做出明确的定义。此国认为属于隐私的事项,在彼国可能不被认为是隐私。即使在特定法律制度下,隐私的内容也会随社会、经济的变化而变化。从这个意义上看,也许可以说,各国对隐私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格权的认同是毫无疑问的,但究竟该权利的内容如何,应当保护到何种程度,大家有不同看法。如果按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来给几个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排序的话,可以说法国最保守、其次为德国、再次为英国,对隐私权保护最少的国家是美国。
  美国法上1984年的OliverSipple案就是典型的例子。Sipple因阻止了Sara J. Moore刺杀福特(Gerald Ford)总统而成名。但他是一个同性恋者。对这一点,他并不希望公众了解。不过这在美国法上几乎是不可能的——他已经是一个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美国法和德国法对此的见解相同——了解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是民主体制下社会公众的正当权利。加州上诉法院认为公众有了解作为公众人物的Sipple隐私的权利,并且指出:原告并没有,至少在他所生活的旧金山,刻意掩盖其性取向方面的秘密。Sipple最后忍受不了这种公开的压力(其生活在中西部的父母并不知道他是同性恋者)而自杀。
  法国也有一个案情类似但结论却截然不同的判决:某人参加了1985年在巴黎的同性恋游行。从他的着装来看,他是一个同性恋者。他的这个形象被记者拍下并登载出来。对此,法国法的规定是,记者进行新闻报道可以拍照,但如果将焦点集中于某事件中的个人,则应当征得该个人的同意。法国法院援引该法律后进一步指出:一个人在某个特定社区内公开自己的同性恋的身份(本案中的巴黎),并不等于他想要在更广泛的公众范围内公开。
  实际上,对同性恋问题本身,美国人的态度要比欧洲人的态度保守很多,比如新近当选的美国总统布什就反对同性恋婚姻,支持有关禁止同性恋婚姻的宪法修正案。相比而言,很多欧洲国家(如德国、荷兰以及北欧诸国)都有有专门保护同性恋婚姻的法律,有的国家甚至允许同性恋“家庭”收养孩子。在这些国家,社会对同性恋问题非常宽容,同性恋者从政也很常见。如目前德国柏林的市长(Klaus Wowereit)、德国自由民主党(FDP)主席(GuidoWesterwelle)等都公开承认自己是同性恋者。不过,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对同性恋的保守态度并不影响美国认为新闻自由大于对同性恋者隐私的保护,以及欧洲认为同性恋仍然属于隐私的态度。这也恰好反映了两种不同文化在价值上的差异。其实不只同性恋隐私问题,其他的诸如堕胎、对裸体照片的态度等等,欧洲国家的态度和美国也都有很大的差异。
  美国法上,在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较量中,几乎总是新闻自由胜出。即使保护隐私权,美国法也有自己的独特方式。比如对个人照片形象的保护,美国法常常倾向于认为照片属于一种财产权,通过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来加以保护。
  为什么美国法和欧洲法会有这样大的区别?对此,Whitmann的观点是,两地隐私权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就像杰斐逊强调新闻自由,歌德强调荣誉与尊严一样,美国法上的隐私权制度主要在于保护个人免受政府的侵犯,比如个人住宅神圣(sanctity of the home)不可侵犯(如禁止非法搜查等);而欧洲的隐私权制度更强调对个人尊严(dignity)的保护,尤其强调个人免受媒体侵扰。即所谓的“自由”对“尊严”(dignity versusliberty)的差别。
  美国法上特别强调自由,尤其是言论自由(freedeom of speech),是有其特定历史的。美国法关于隐私权的文献,几乎无一例外都会提到沃伦(Warren)和布南戴斯(Brandeis)19世纪末的著名论文。甚至有学者认为这是有史以来最有影响的法学论文。不过,在该文之后,很多学者表示置疑。尤其认为在更强调新闻自由的大环境下,对隐私权的保护要相对较弱。
  甚至有的学者认为,言论自由是绝对的,不能用成本与收益(cost and benefit)的标准来加以衡量。当然很多人不同意这样的极端观点。波斯纳总结了霍姆斯法官在两个涉及言论自由的判决中的意见,指出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在具体实施时,同样需要进行权衡。也许不是完全以经济上的金钱标准来加以比较,但并不意味着就没有限制。他以色情作品为例:假如某个社会一致地反对色情,那么法官也没有理由阻挠政府“扫黄”的行动,尽管其私下里可能对这种严格查禁的行为不屑一顾。
  欧洲和美国的这些差别所折射出来的,是世界各国文化的多元性、制度与价值的多样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强调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我们首要人权,恰当地反映了过去一段时间和当前社会发展的现状,是不无道理的(毕竟没有“生命”,“爱情”与“自由”也就成了无本之木)。不过,世界也不是完全迥然相异,在通过新闻对社会、国家进行监督的态度上,尤其是通过新闻监督政治人物品行的问题上,这些国家是持完全一致的态度的。毕竟“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大众的监督至少在数量和广度上都要优于某些形式的组织内部监督。
  (二)不同的新闻,不同的自由?从上文引述的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德国宪法法院、最高法院等与欧洲人权法院和英国上议院在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关系问题上分歧的核心是,前者认为政治新闻与娱乐新闻在内容与功能上难以区分,都应享有同样的新闻自由,在与隐私权相权衡时,应采用相同的尺度;后者则认为应加以区分,政治新闻的自由大,可以较少顾及对政治人物、公众人物隐私的保护,娱乐新闻则要较多顾及对他人隐私的保护。从欧洲整体来看,似乎是后一方面的意见占了上风,德国也不得不接受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不过,德国法院的观点也并非一无是处。
  1.政治与休闲的区分几乎所有关于新闻自由的理论,都将新闻自由和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认为新闻自由是保护公众的知悉权,进而维护民主政治正常运转的基础。比如关于政党的政策、政治家的行为、贪污腐败等等。那么,那些为了娱乐、休闲目的而传播的所谓“花边新闻”是否也应当享有和严肃新闻同样的自由?他人(各种体育、影视、音乐明星)的生活琐事,可否“供无恶意的闲人以饭后的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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