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与新闻自由
许德风
【全文】
目录
一、摩纳哥公主案 2
(一)案情 2
(二)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 3
(三)BGH的判决 3
(四)
宪法法院判决 4
1.相关背景:德国法上
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关系 4
(1)直接效力说 5
(2)间接效力说 6
(3)保护义务说 6
2.原告的主张 7
3.一审被告的主张 8
4.德国宪法法院的判决 9
(1)一般人格权与保护私人空间 9
(2)
宪法法院与普通法院的职能划分 10
(3)新闻自由的含义 10
(五)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 11
1.判决内容 11
2.判决对德国的影响 12
二、奥米•坎贝尔戒毒案 13
(一)英国法上对隐私权的救济 13
1.侵犯他人的私人空间 13
2.骚扰 14
3.数据保护 14
4.公开有关他人的隐私性事实 14
(二)坎贝尔案 15
三、隐私权与新闻自由 16
(一)隐私权保护与社会文化背景 16
(二)不同的新闻,不同的自由? 18
1.政治与休闲的区分 19
2.高雅与庸俗的区分 19
3.明星的丑闻 20
(三)新闻自由与社会控制 20
(四)社会发展与隐私权 21
四、结论 22
隐私权与新闻自由这个题目,一方面是私权保护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两项
宪法权利冲突与权衡的问题。
我国《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隐私权与新闻自由都能在宪法中找到相应的法条依据:第35条明文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和出版等自由,虽然没有规定新闻自由,但公民享有新闻自由,应当是第35条的应有之意(语义和体系解释)——新闻通常出现在出版物中,同时也是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方式;《宪法》第37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8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9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和第40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则都涉及对隐私权的保护。
不过,除了具有宪法权利的属性外,在我国的法学研究中,隐私权被还看作是民事权利之一,与《民法通则》第5章第4节规定的其他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等)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那么,宪法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之间是什么关系?
以下结合“摩纳哥公主肖像权案”和“坎贝尔案”对德国最高法院、宪法法院、英国上议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在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关系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做一些介绍,然后结合我国实际和有关保护隐私权理论,提出笔者对这个问题的观点。
本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摩纳哥公主案”,同时附带介绍德国关于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关系的理论(该理论实际上也是设立欧洲人权法院的基本依据);第二部分介绍最英国的“坎贝尔案”;第三部分试提出若干处理二者冲突的规则。
一、摩纳哥公主案
(一)案情本案并不复杂。Caroline von Monaco是摩纳哥公主。不过,她虽然家在摩纳哥,但主要生活在巴黎。她是世界多家文化、人权基金会的主席或者使者,但从未参与执政。1990年代起,她在多个欧洲国家对那些刊登她私人生活照片的报纸或娱乐杂志(Yellow-Press)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和其他人格权。1993年7、8月期间,德国的Burda公司属下的“多彩”杂志(Bunte)和“休闲周刊杂志”(Freiheit Revue)刊登了一些关于她私生活(或者——如被告所主张的——日常生活)的一些照片。对此,她在汉堡州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该案经汉堡州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BGH)和德国宪法法院的审理,最后她又上诉到欧洲人权法院。以下先介绍案情、原被告的主张和各级审理的判决与理由。
诉争的照片包括:原告与影星Vincent Lindon傍晚在原告花园中的桌边;原告在一个牧场骑马;原告与其两个孩子在汽车旁,其中原告戴太阳镜,照片背景中还有其他几个人;原告与其女儿在其住处附近的小河上划船;原告走在去集市的路上;原告与影星Vincent Lindon在一家餐馆吃饭,周围还有其他的就餐者;原告骑车回家;原告、影星原告女儿与影星Vincent Lindon的合影;原告戴太阳镜,由女保镖陪同在集市的一家花摊前买花等。
对该案的争议,法院审理时所适用的法律是德国1907年制定的《艺术品著作权法》(Kunsturhebergesetz)。该法第22条规定:“图片的制作和公开展出,必须要征得被拍照人(Abgebildete)的同意。如果被拍照人为此接受了酬金,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其做出了此种同意。在人死亡后10年,要经死者亲属同意。”第23条规定:“(第1款)在没有第22条所要求的同意时,有关图片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公开展示:(1)为报道新闻时事(Zeitgeschichte)而使用图片;(2)风景图片,在图片中,人只是一个附属物;(3)关于集会、游行和类似活动参加者的图片;(4)非因委托而制作的图片,其传播和展出具有重大的艺术价值。(第2款)该图片不得展出和传播,如果这样会损害受拍照人,以及,在被拍照人死亡的情况下,其亲属的利益。”
(二)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该案不仅涉及人格权法的问题,还是一个冲突法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件中,原告是摩纳哥国籍,而被告住所地在德国,另外还在德国以外的法国等地出售有关杂志。一审法院(汉堡州法院)的判决是:根据法国法的规定,对被告在法国境内的出版和销售,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在德国境内销售的有关杂志,则驳回了原告的停止侵害等诉讼请求。法院认为:
在德国,根据《艺术品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为报道新闻时事而使用他人照片是允许的。本案中被拍照人(原告)是摩纳哥公主,是“绝对的新闻人物”(absolut zeitgeschichtliche Person),因而对她的报道,都属于对新闻时事的报道,至于报道或照片的具体内容——本案中都是他人日常生活的琐碎(banal)细节——并不影响其新闻时事的属性。
法院指出,《艺术品著作权法》第23条第2款同时对为报道新闻时事而使用他人照片做了限制,即该种使用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按照该条本意,在适用时法院应当权衡有关利益(在本案中,主要是原告不被用这种方式进行拍照的权利与公众的信息权的权衡)。对此,法院认为,公众的信息权终止于住宅大门(Haustür)。也就是说,从住宅大门起,是人的隐私空间,公众的信息权就在此要让位于人的隐私权。本案中所涉及的全部照片,或者是在公共场合,或者是在开放空间(其他人可以直接进入的地方)拍摄。故在人格利益与公众信息权的权衡中,应当保护公众的信息权。
一审原告不服判决,向汉堡州高等法院(OLG Hamburg)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同意对原审判决做一些非实体性的修改,同时提出反诉(Anschlussberufung),要求高等法院驳回一审原告对(修改之外的)其余部分的上诉。汉堡州高等法院同意支持了一审法院的主张,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原告不服二审判决,继续向德国最高法院(BGH)上诉。
(三)BGH的判决BGH撤销了汉堡州高等法院的部分判决,并做了相应的变更:禁止“休闲周刊”杂志以后再刊载上诉人与影星Vincent Lindon傍晚在上诉人花园中的桌边的照片。上诉人的其他请求被予以驳回。
在判决中,BGH首先同意一、二审法院对《艺术品著作权法》的解释和适用,并进一步澄清了一、二审法院提出的“绝对的新闻人物”这个概念:“该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以至于公众对获取关于该人的信息有正当利益。”BGH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摩纳哥公主的身份符合该标准。当然,BGH同时也承认,根据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即便一个人是“绝对的新闻人物”,公众制作、传播其照片的权利也还不能没有限制——在此,要将公众的信息利益和有关当事人的有关利益相权衡。在本案中,主要是公众的信息利益和上诉人的一般人格权,尤其是上诉人对其私人空间(Privatsphäre)的权利相权衡的问题。BGH认为,“私人空间权”是一般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享有在私人空间内不受他人干扰地、自由地伸展个性、“使自己属于自己”(sich selbst zu gehören)的权利。每个人,包括本案中作为“绝对新闻人物”的上诉人,都有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私人空间的权利。除非公众有重大的信息利益,否则不得侵犯该权利,制作和传播涉及该私人空间领域内的图片。
对于什么是个人的私人空间,BGH不同意一、二审法院的观点,认为私人空间也同样可以在住宅之外存在,“住宅大门”这个标准失之过严。这里BGH提出了自己的标准——“地点的封闭性”(örtliche Abgeschiedenheit):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地点,当事人客观上明显地处于与公众隔开的状态,并因相信这种封闭性状态而从事包括某些在公共场所不会从事的行文(当然,也可以在该空间内从事完全正常的、同样可以在公共场合进行的行为)。在当事人处于“封闭性地点”时,如果第三人通过秘密拍摄或通过运用远望偷窥技术制作并传播其照片,则构成对其权利的侵犯。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特定时间将特定空间适当与其他公共空间分隔,并且客观上第三人可以了解这种分隔的存在(比如在宾馆的房间、酒店的包间、体育活动场所的特定房间、电话亭等),公共场合也可以成为受保护的私人空间。再有,自然中的某个相对独立的开放空间也可以成为私人空间,只要该部分不是以公共空间(如公园、公共草坪)的形式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