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
民法通则有九章,其中六章大体上相当于传统民法的总则部分(1.2.3.4.7.9.)。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主要以
民法通则为基础,通过对
民法通则的增删损益来进行。民法总则体例设计的原则是,首先,应当保留原来
民法通则中行之有效共通性内容(如民事主体制度、法律行为制度、时效制度等);其次,应当结合我国这些年学术研究的成果,规定一些新的内容(如民法的解释与适用等);另外,一些内容重要、但条文不多的制度,也应当规定在总则编中(如人身权制度)。我们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总则应当参照
民法通则的规定,规定下内容:
(一)一般规定:应规定民法上一般性的内容:
1、民法的调整对象。对于调整对象,直接适用
民法通则第
二条即可。应当注意的是,民法是调整私法关系的法律,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在民法上不宜再称作“公民”。
2、民法的适用顺序。在法律的适用顺序上,应当明确民事习惯的地位。
3、民法的适用范围,本章应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允许民族自治地方对民法典作适当变通的规定。
4、民法的任意性和强制性等。作为私法,本章应当明确除程序性规则和法律明文规定必须要遵守的规则外,为任意性规则。
5、民法的基本原则。本章应当规定私法自治、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应当明确基本原则的适用方法:基本原则只能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运用民法解释、漏洞补充制度也不能处理(或者不能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时候才能适用。
(二)民事主体:
1、规定民事主体的种类。自然人、法人、合伙。
2、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章应当确定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规定自然人、法人、合伙各自的能力。
3、规定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住址。
4、规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制度。
5、规定人身权。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规定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物、行为、(特殊情况下)权利。
2、规定主物和从物。
3、规定物和权利的孳息。
(四)法律行为:
可以继续沿用民法通则的内容,规定法律行为和代理的制度。
1、法律行为的概念。
2、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3、法律行为的形式。
4、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
5、法律行为的条件和期限。
6、代理
本章还应对有关代理的基本问题作适当的规定。最近颁布的合同法中,规定了有关委托代理的内容,但有关代理的概念、适用于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的共同规则(如复代理、共同代理、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代理证书等内容),仍然有待于民法总则进行详细的规定。民法总则还应当适应间接代理制度发展的现实,对间接代理作相应的规定。
(五)民法的解释:
应当规定各种具体解释方法和法律的类推适用、援引比附等规则。首先,民法典的法律条文难免会有含义模糊的地方,这就需要进行法律解释。其次,法律解释是保证成文法灵活性和发展的重要手段。现代社会,认为可以从民法典中找出进行民事行为和解决民事争议的全部规则,是不现实的。可以说,是民法典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可以对其作出适当的推理和解释,以适应立法时不能预见到的社会关系的需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法律,对于合同条款,也会涉及到解释问题,本章应当规定民法解释的某些规则同样可以适用于合同的解释。
至于民法类推适用、援引比附的规则,应当规定:“除法律明文规定之外,法官可以运用类推适用援引比附的方法处理案件。”
(六)时效:本章可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只规定诉讼时效。关于取得时效,可以采旧民法的体例,规定在物权编中。本章应当规定期间期日的适用范围和计算方法。
(七)附则:规定民法的实施生效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