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德意志民族法律文化的发展和演变脉络,我们不难看出,几经社会震荡、民族劫难的德意志人,勇于探索,不断创新,不仅创造了灿烂辉煌的民族文化,更重要的是在汲取日耳曼法和罗马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创造了以《民法典》为核心的近代六法体系,并发展为门类齐全,规范严密,且适合本国国情的现代化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形成折射出德意志民族精神的独特性,而德国法律文化的价值追求倾向为德国法治经济的生成提供了肥沃的理论土壤。近现代的德国变动不居的社会结构、史无前例的经济模式,不仅促成了德意志私法的法典化和伟大的《德国民法典》的横空出世,而且有力地触发了德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充分发展和德国法治经济秩序的形成。
德国的法治实践启示我们,德国作为经济法治的典型,经济法治催生了德国经济发展的奇迹,成就了德国经济的腾飞,充分体现了法治与经济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反映了法治体制对经济的调整、促进、制控的动态过程;另一方面,表达了法治状态下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模式。就法治体制下经济运行模式而言,经济法治意味着民商事活动及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国家宏观调控与经济管理法律化;经济持续发展。就法治体制与经济的动态关系而言,法治对经济主体的利益均衡、对经济运行秩序的调整、对经济主体经营行为的管理以及对民商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均行之有效,并由此创制经济运行的良好模式,保证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发展。这说明,比较成熟的经济,必然要求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体系。法治与经济的互动,要求有健全的民商事法律体系和经济行政法律体系,以保证民商事主体的真正独立、平等地位,为法治经济的实现建立良好基础。
不容讳言,西方国家首先实现了法治状态并走在法制现代化的前列,并凭借其发达的物质文明优势而在文化上产生了巨大的扩张力,从而使西方法治化经验对后发国家产生了示范作用,由此而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是“西方中心主义”的推广和非西方社会本能或自觉地排斥,这两种态度有其片面性和局限性,不利于人类法律文明的进步。
东亚的现代化和法治属于国家导向型,无论是市民社会的兴起、社会经济的发展,还是民主法治建设,几乎都离不开国家扮演的积极角色,加之其不同于西方的特有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和合互动发展关系,这无疑导致其国家秩序和民间秩序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东亚法治进程确实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西方法治进程亦步亦趋,因为现代化本身就是一个多元开放的进程,而且传统与现代也不是截然分开的。我们有理由说,包括中国在内的东亚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化完全可以通过传统与现代的契合实现对他人的超越和自我的超越。只有这样,才能使东亚民主法治与世界的民主法治潮流相汇融,进而构筑起东亚民主与法治的“本土化”根基,赋予其相对于西方的“超越性”和“本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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