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法治实践表明,法国在
宪法、行政法和公共行政体制方面的种种独特创见和实践几乎都获得世界性的声誉。在行政法方面,法国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法国强调公法与私法之分,它率先建立了独立的行政法体系,行政法院体制和行政判例制独树一帜。在公共行政方面,法国也有许多重大创举,最为人瞩目的是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系统)、国家行政学院的创立和完善的公务员制度。行政法院在缓和公共政策与法律、灵活性与制度约束、行政与司法之间的对峙发挥了独特的作用。综观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及其功能演变,一条清晰的脉络呈现在我们眼前:行政法治形成的历史既是行政权作用不断扩大的历史,又是公民权救济不断加强的历史;既是行政权行使的强权色彩趋于淡化的历史,又是行政权运行的程序法治化的历史;既是国家主权豁免主义趋于消匿的历史,又是公民权救济制度体系逐步完善的历史。法国行政法治原则的形成折射出法国行政法律文化的鲜明特色,而它又渗透于人们对行政法所持的观念、信仰以及与之相应的行政法律制度、组织体系之中。对法国行政法院在推进行政法治、稳定法国社会中所起的独特而卓越的作用,美国学者莫里斯•拉朗热作了十分精辟的概括:“行政法院所发挥的卓越作用真正是法国独创的。在这个国家里,政府经常变动,
宪法也并不持久而来回更改,行政法院却是主要的稳定因素。它所赖以建立的原则,越过成文的
宪法,构成一个真实的不成文的
宪法。这个
宪法,尽管未被意识到,但为法国人所喜爱。虽然新的观念发展了,但它还维持着一定的传统规则。在这个多次发生革命的国家里,行政法院以渐进的方式发挥作用,它做事既谨慎,又有效,有时也被急风暴雨所颠覆,但很快又达到恢复,就这样保持着国家的永久性和民族的连续性”。[7]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在批评了他的同胞宪法学家戴西和大法官丹宁对法国行政法的误解后,对法国行政法院赞美之词溢于言表,他说:“事实是,法国的国家参事院受到广泛赞誉,成为其他国家的样板。当我们自己的行政法处于低潮时,有人建议把法国的制度引进到英国,毫无疑问,法国行政法院成功地对行政部门实施了真正的司法控制,提高了行政水平。它们完全是公论中国法治的域外参照正、客观的法院。”[8]“法治国”一词为德国人首创。二百多年来法治国思想和制度在德国经历了荣辱兴衰:在专制时代创立并走向极端形式化;在魏玛时期得到发展与充实;而第三帝国对其滥用最终将其毁灭;波恩政权又使之复生并全面开场;东、西德国重归统一后又使之面临新的挑战。故有学者认为,如果将法治国与法治(ruleoflaw)等同视之,那么,除英国外,德国是近代法治国或法治思想与制度的另一发源地。[9]马克斯•诺道指出:“德意志在任何事情上都是强有力的,在好事上如此,在坏事上亦然。”[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