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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干部包村与村民自治

  二、不应包办工作,应当协助工作
  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包村干部的角色定位是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关键因素。我们知道,中国13亿人口中有8亿多在农村。如何扩大和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使农民在所在村庄真正当家作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问题。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这就是实行村民自治。[②]因此,包村干部工作性质是协助性的,真正的建设主体是村民自己。把自己定位成配角而不是主角是当前干部下乡支农必须转变的思想。当然,配角并不是次要的不起作用的,做护花使者任务更大。干部下村带去的是新思想、新方案、新策略,这些思想、方案、策略一定具有科学发展、可持续性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和思想,而不是自己主导工作,大超大办,让农民自己袖手旁观。形成一种农民唱戏干部拉琴和谐局面,这才是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干群角色的定位。当然,协助工作不是跟着农民的屁后面走——做尾巴主义,协助的真正内涵是思想指导、政策宣传、困难帮助,协助的前提条件是深入农村,了解农民,把握矛盾,协助的途径靠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新知识新技术的传播。因此,协助并不能理解工作轻没压力,而是更高层次的一种要求。因此,中央反复强调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培养出大批的有文化、董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才是下乡干部的工作重心。
  三、真正的村民自治是新农村建设的前提条件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会上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抓好六项主要工作,其中之一就是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可以说,真正的村民自治是建设新农村的前提。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展于80年代,普遍推行于90年代,已成为在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③]
  中国宪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中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产生程序和任期等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使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制定或修订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或村委会选举办法,使村民自治有了更加具体的法律法规保障。[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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