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与偏爱:女性退休年龄规定的合宪性分析
《劳动法》本身并没有规定女性退休的年龄问题。但一如前文所述,女性55岁退休是对女性的劳动保护制度。不管这一制度属于私法公法化的第一种情形还是属于私法公法化的第二种情形,都是一种无法放弃的权利,是无法拒绝的“国家的爱”。
女性到底能不能拒绝“国家的爱”?除了私法公法化这一解释进路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另一条进路来解释女性为什么不能放弃法律对女性的特殊保护——这就是法律家长主义的解释。
法律家长主义认为,法律在有的时候必须像家长一样干预个人的自由。比如,美国法律出于对母亲健康生育能力的公共利益考虑,规定雇主不能安排妇女从事某些特定的工作,不能安排妇女从事待遇丰厚的夜班工作、加班、重劳动以及在生育完之后的劳动。[13]对于法律家长主义的正当性,可能面临着这样或者那样的追问,但法律家长主义在我们生活的经验世界里大量存在,这一点应该不存疑问。我国立法中,法律家长主义痕迹也随处可觅,如强行戒毒、骑摩托车必须戴头盔等。戒毒、戴头盔是法律关爱的体现,但接受者不能拒绝,不能放弃戒毒、戴头盔。同理,女性55岁退休也是法律家长主义的一种体现,女性不能放弃这种特殊保护。
三、公共政策的考量
在论述女性55岁退休不正义的学者中,有的是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切入的。这种论证路径并非与
宪法完全无涉,
宪法权利的配置有时也不得不考虑公共政策,因为权利需要成本,实施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分配资源。[14]一个有代表性的说法是:女性55岁退休会出现人才流失,因而应该延迟女性退休年龄。[15]但我们如果以岗位既定来讨论问题,急迫需要就业的年轻人中也会有人才。这些人无法就业,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人才进入不了劳动力市场。事实上,今天的退休制度并没有导致人才流失,退休而发挥余热的人才处处都是。[16]退休制度并不能使人才退出劳动力市场。在人才缺乏的今天,如果劳动力市场是自由的,人才总能寻找到岗位。[17]另一个有代表性的说法是:推迟退休可以消解“白色浪潮”的冲击。[18]我国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整个社会的养老负担日益沉重,延迟女性的退休年龄可以减轻社会的养老负担。任何公共政策的实施都会有两面的效果。我国面临老龄化现象的同时,还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延迟退休年龄虽然可以减轻整个社会的养老负担,但却增加了整个社会的就业压力,年轻人可能不得不延迟就业时间。如此公共政策带来的结果可能是:养老的负担减轻了,而“养小”的负担可能加重了。
其实规定多少岁退休并不一定是到了这个年龄的人就一定丧失了劳动能力,而很可能是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男人60岁也可能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但60岁仍然需要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