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平等与偏爱:女性退休年龄规定的合宪性分析

  二、退休的性质:无法放弃的权利
  在物质资料足够丰富以前,劳动仍然是我们谋生的主要手段,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劳动才是我们的第一需要。在《宪法》中,劳动是获取财富的手段。《宪法》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劳动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宪法》42条第1款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获得财产的权利,而劳动是分配财产的基本方式,因此,劳动是一项权利;同时,《宪法》是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公民劳动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一种方式,因此,劳动是一项义务。退休制度实质上是对劳动义务的豁免,是一项不以现在的劳动作为对价就可以获得报酬的制度。[9]因此,就其实质而言,是一项对劳动者的保护制度。
  事实上,今天规范女性退休问题的两部法律——《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安置干部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退休办法》),也是将退休作为一项对女性的安置、保护措施来规定的。例如,《安置干部办法》序言规定:“妥善安置这些干部,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人总是要老的,这是自然规律。由于年龄和身体的关系而退休、担任顾问或荣誉职务,是正常的,也是光荣的。对离休、退休的干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退休办法》序言也规定:“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而《宪法》也专门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法律关于女性55岁退休的规定恰恰与《宪法》的这一规定存在着价值上的暗合,并无违宪之虞。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