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到本案,平等原则与什么权利叠加适用呢?显然是劳动权。简言之,如果说女性55岁退休侵犯了女性的
宪法权利,那应该是侵犯了女性的平等劳动权。
平等保护并不排斥分类,也不排斥对不同类别的群体配置有差别的权利。只有那些不合理的归类才违反“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借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20年的话来说,就是:“归类必须合理而非意,且必须基于和立法目标具有正当和实质关系的某种差别,从而使所有处境类似的人都获得类似处置。”[2]
归类是否正当,必须满足两项要求。首先,法律必须具备合宪目的,或者说,立法归类是为了合法授予公共利益或消除公共危害;其次,法律必须是取得合宪目标的合理手段。[3]第二项要求可以表述为手段与目的的相关性。也就是说,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标准,标准和目的之间必须有一定的联系,法律分类是达到目的的手段,没有这种联系的分类是专横、任性的分类。这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歧视性”标准。
当然,不相关标准并非一律构成歧视,如果不相关标准有益于处境不利的人,并不构成歧视。因为给不利处境的人以更好的待遇是为了避免在结果上造成公民之间处境的过分悬殊。[4]忽视差异反而可能构成对平等的破坏,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歧视。
平等可以分为同一平等和差异平等。同一平等指不顾人与人的差别,一律给予同样的机会,强调机会的平等;差异平等指考虑到个体与个体的差别,赋予处境较不利者更好的条件。从差异平等的角度观察,客观上存在的差异必须通过法律调节,才可能达到真正的平等。“有时平等意味着同样对待人人,尽管他们存在差异;有时候它意味着通过调节差异来平等对待他们。以前认为平等只意味着同样,平等待人意指同样对待他们。现在认识到,同样对待可能违反平等观念,忽视差异可能意味着忽视合法性要求……忽视差异和拒绝调节它们是对平等获得和平等机会的拒绝。那就是歧视。”[5]
我们首先承认,从人的尊严角度,男女平等。[6]我国从
《宪法》开始的一系列法律,都反复强调这一准则,但男女平等并不排斥给予妇女以特别的保护。
《宪法》规定男女平等之后在第
48条专门规定对妇女的保护,还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专门用于保护妇女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