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与偏爱:女性退休年龄规定的合宪性分析
刘连泰
【全文】
2005年11月,河南省发生的一起周香华女士诉中国建设银行河南平顶山中心支行一案触发了女性55岁退休是否合宪的讨论。[1]也许是过去
宪法离芸芸众生太远,我们今日总是以迫不及待的心情去迎接这一久违的荒漠甘泉——于是,“包装”的
宪法案件和真正的
宪法案件泥沙俱下。只要有一点“违宪”的踪影,舆论都会一边倒地支持“违宪论”。
其实,我们在忧虑
宪法离我们太远的同时,也要防止伤心过度——对
宪法的运用也要遵守中道的原则。过分阳春白雪式的
宪法固然与宗教无异,但如果将
宪法打扮成出奇的下里巴人,
宪法同样会被亵渎。支撑
宪法实现的不单是热情,还需要更多的理性。
周香华女士诉中国建设银行河南平顶山中心支行本身不是一个
宪法案件,而是一个
劳动法上的争议。但与那些包装出来的
宪法案件相比,这个案件本身涉及了更多的
宪法问题。认为女性55岁退休对学者和公众基本都是从平等权的角度切入这个问题的。为避免表面上讨论得很热闹、实际上都在自说自话式的学术讨论,笔者同样将平等保护作为本文的切入点。
一、平等保护及其允许的差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
《宪法》)第
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是一项原则还是一项权利存在争议。如果不回到规范,这个争论其实是不可能有任何结果的。国内学者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其实多停留在“应该是一项权利还是应该是一项原则”上。而究竟什么是应该?学者坚持的标准悬殊。如果回到规范的层面,这个问题并不难以回答。
《宪法》中的平等是一项原则,需要与其他的原则叠加适用才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