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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文本中作为人权限制理由的四个利益范畴之关系

转引自C.D.布劳德:《五种论理学理论》,田永胜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2页。
参见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页。
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60页。
美国著名伦理学家麦金太尔认为黑格尔是伦理学史的终极点。从这个意义上看,关于个人人权和公共利益的关系之论证至黑格尔时代也到了终点。“到黑格尔所处的时代,所有的基本论点都已确立。黑格尔以后,这些基本论点以新的装束和新的变化形式再现,但他们的再现不过史证明了根本性的革新是不可能的。”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龚群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9页。
这样的宪法文本不胜枚举。如:参见爱尔兰宪法40条,第42条,第43条;《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日本宪法29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第3款(2004年修正):“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我总认为宪法学是最具有普适性的学问,宪法是最容易趋同的法律。因为宪法学关注的人权之“人”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米尔恩就认为人权是不同国家、不同意识形态、不同文化传统国家交流和沟通的最小公分母。
Roscoe Pound , Social control thrpugh law , Yale University press , 1942 , p69.按照庞德的分类,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这种划分方法是以国家和社会的两分为基础的,公共利益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国家利益。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4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3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22页以下。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0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 年版,第195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7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0页以下。
参见付子堂:《法律功能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页以下。
Roscoe Pound , Social control thrpugh law , Yale University press , 1942 , p69.
Roscoe Pound , A Survey of Social Interest, Harvard Law Review 57 (1943),Pp4-5.
有趣的是,庞德居然将对残疾人的保障列为追求社会资源的社会利益,庞德认为这是一项保存社会人力资源的利益。早在不成文法中,司法机关的法官就可以认可,并以国王当作孤儿、疯子及白痴者的赡养父母。See Roscoe Pound , A Survey of Social Interest, Harvard Law Review 57 (1943),P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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