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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文本中作为人权限制理由的四个利益范畴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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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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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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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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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法》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证券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归纳社会利益包括哪些,可能的进路当然有两种:演绎的进路和归纳的进路。庞德采用的进路是归纳的。尽管庞德并不一般地反对演绎,但庞德的演绎仍然是在归纳之后的演绎。
  “法律或法律制度似乎是应以实际法律系统的可观察元素为其必要前提,经过有系统的整理,归纳至最低层次,并加以演绎,或如有些人说的,给予秩序。我怀疑法学家能抽象地推演出社会必要的法律前提。
  另一个有趣的起点是从社会心理学着手。我们只要查一查老一辈的社会心理学家所开列的‘本能’表,我们就可以看出利益与本能之间的明显关系。
  如果即无法依赖逻辑推演法,也无法借助于本能理论,我们仍有一个虽不冠冕堂皇却比较踏实的方法。如果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那么观察、研究他们也可能给一般社会科学以及法理学带来意想不到的结果。”[27]
  正是建立在对法律和社会现象观察的基础上,庞德对归纳出了社会利益的种类:追求公共安全的利益(含人民安全、大众健康、公共秩序,在经济活动十分发展的社会里,追求所得之保障的社会利益以及追求交易之保障的社会利益)——生命安全、身体安全,交易安全。追求社会制度安全——追求家庭制度安全、宗教制度安全、政治制度安全和经济制度安全;追求社会资源保护的社会利益——追求自然资源之正当使用及保存的利益,并且在法令中被认为是公共财产,也就是可以被使用却不能占为己有的事物;[28]追求社会进步的社会利益——经济的进步、政治的进步、文化的进步;追求个体生活的社会利益——个体自主、个体机会及个体生活条件。
  我们在庞德的归纳进路之外另辟蹊径,仍然可以通过演绎的方法推理出我国宪法所指涉的社会利益范围。马克思主义是我国宪法文本肯定的国家意识形态,规定了我们解释宪法的基本语境。这样,马克思关于人与社会关系的原理就成为我们演绎社会利益的逻辑元点。
  马克思将人定义为社会关系的总和,没有人与人的交往,没有人与人的关系,便没有马克思所指涉的人。我们可以从这里可以逻辑地得出:构成社会利益的东西必然与人的交往相关,与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相关,构成人与人交往条件的内容必然是社会利益的种类。社会交往得以进行的前提是秩序。所谓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29]“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30]“消除社会混乱是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 [31]由秩序发散的价值序列是社会利益的基本内容。由秩序出发,社会秩序需要和平、安全、公平,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梳理出社会利益的种类:有关和平的社会利益、有关安全的社会利益、有关公平的社会利益和有关个人自由的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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