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责任原则的根据在于价值论层面上的“道义责任论”。从“道义责任论”的角度看,国家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体,因此与自然人一样具有自由意志,在这个前提下,国家就自己的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支付赔偿乃正义的要求,也符合“责任政府”的法治原则。这一价值导向下的过失责任原则发挥了积极的社会机能:过失责任扩大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打破了“主权豁免”时代公权力行为不负责任的状态;另外,这一原则还有利于促进国家积极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服务,在一般情况下,公权力机关若已尽相当注意,即使造成损害亦可不负责任,避免了绝对的无过失责任造成的国家机关因担心承担责任而畏缩不前、消极履行职责的状态。
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根据在于“社会责任论”,它的基本价值取向表现为:基于实用主义的分配正义观念,对“不幸损害”实施合理分配,以实现社会性的“利益均衡”。在国家赔偿制度中,这种价值观又转化为“个人社会负担平等”这一著名的法律原则。这个原则将公权力主体公务活动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视为公共负担,无论导致损害的公权力行为是否基于过失,损害一律由政府代表全体人民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将国家公务活动所造成的公共负担由全体人[9]民分担,从而实现了“利益均衡”。无过失责任原则体现了社会互助精神,以全社会的集体力量减轻个别受害人的负担,帮助他们克服在受到损害时所面临的那种“靠一己之薄力,实难应付”的局面[14](p.18),但如果不加限制地适用无过错原则,可能给国家财政造成负担,也会造成国家机关因害怕承担责任而消极怠惰的局面,因此各国立法一般将这一原则的适用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考虑,我国有学者主张以无过错归责原则取代目前的违法归责原则,这种观点缺乏对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必要认识,而且忽视了实施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社会可行性。
综观西方两大法系的国家赔偿制度,各国无不建立了以过失责任为主、以无过失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这个体系不仅基于“无过失则无责任”这一与人类理性和道义感相符合的侵权法原理,而且充分顾及了两大原则的现实社会机能。本文主张以过失责任原则取代目前的违法归责原则,并引入无过失责任原则作为辅助性原则,这种主张不仅较为彻底地解决了当下违法归责原则所面临的困境,而且能够与国际上通行的国家赔偿制度保持一致。
【注释】 比如周汉华教授的论文《论国家赔偿的过失责任原则》(《法学研究》199)年第3期),十分精到地阐述了过失责任原则的内在机理,并尖锐地指出了违法归责原则的误区。 这种现象或许是转型时期的中国大陆行政法学界的一道“奇观”,在行政法学众多的研究领域,中国学者似乎有太多的“创建”和“发明”,然而,透过学术“繁荣”的表象,人们发现的是学界对域外学术传统和基本研究规范的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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