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专利许可协议中的有色条款功能研究

  (三)专利许可协议中的有色条款之解读
  1•白色条款。专利许可协议中的白色条款是一种限制条款,欧盟的《772/2004号条例》称之为豁免适用竞争法的许可合同条款。虽然这种条款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相关市场或产品或服务方面的竞争给予了某种限制,但是这样的限制是由协议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为法律所允许的正当限制。
  专利权本身就是一种垄断性很强的权利,其价值在于法律通过授予发明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而换取其将发明公之于众,使人们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获取某项最新技术的信息,减少人们的重复投资和开发,让人们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更新的研究活动中去。对于专利技术,除特殊情况外,需要使用专利技术的一方应当与专利权人签订专利许可协议。在此协议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受任何合理的或者必要的限制,专利权就会失去其垄断价值,从而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专利制度。例如,在普通专利许可协议中,当事人双方通常会明确约定:被许可人不得向他人授予再许可,也不得将该许可转让给他人;许可不是转让,被许可人只取得了使用权,而没有处分权。这样的条款就是一种白色条款,是普通专利许可协议的要义所在。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被许可人就可以向第三人任意发放再许可,或者向第三人转让许可。一旦出现这种情形,专利权人享有的合法垄断利益就会化为乌有。再如,在独占专利许可协议中,当事人双方通常会明确约定:许可人不能在许可地域内再次许可第三人利用同一标的技术;许可人也不能在其许可地域内实施同一标的技术。对许可人的这种限制,是独占专利许可的本质特征。如果专利许可协议对许可人不给予这样的限制,被许可人的利益就没有保障,因为签订这种专利许可协议的被许可人应支付的使用费通常会高出普通专利许可的若干倍甚至十几倍。为了保护被许可人的正当权益,当事人双方作这样的约定是完全必要的。
  关于专利许可协议中的白色条款,欧盟的《772/2004号条例》明确规定其属于集体豁免的条款;美国的《指南》也规定了专利许可协议中的白色条款不受反托拉斯法规制。
  2•黑色条款。专利许可协议中的黑色条款是一种限制竞争条款,欧盟的《772/2004号条例》称之为不予豁免的条款。欧盟的《772/2004号条例》第3条规定了7种可能对竞争产生严重影响而不能得到豁免的许可合同条款。此类条款之所以被称为“黑色条款”,是因为这些条款本身不能享受集体豁免;而且如果许可合同中写有其中的任何一项,将导致该合同整体上不能享受集体豁免的规定,当事人自己将承担违法的后果。③在横向专利许可协议中,限制产量被严格禁止,不能得到豁免;但在一份非互惠协议中,许可人如果允许被许可人使用非竞争性技术并对被许可人的产量予以限制,是可以豁免的。即使这份协议中包含有竞争性技术,只要许可人是对多个被许可人中的一人的产量予以限制,也是可以得到豁免的。而在纵向专利许可协议中,产量限制问题不在其规制的范围之内。在满足《772/2004号条例》规定的市场份额的条件下,由《欧盟条约》进行规范。④例如,上述生物技术研发公司与生物制药公司的专利许可协议中关于产量的限制条款,按照《772/2004号条例》的规定,属于纵向协议中的产量限制条款,是可以得到豁免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