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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协议中的有色条款功能研究

  (二)专利许可协议中有色条款的种类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许多国家或地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专利权人不得滥用其权利。例如,在欧盟,不仅《欧盟条约》确立了一般性禁止规则,而且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条约》的规定,于1996年制定了《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的240/96号条例》(以下简称《240/96号条例》),后来又于2004年4月7日通过了《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的772/2004号条例》(以下简称《772/2004号条例》)以及配套指南,对《240/96号条例》作了修改。又如,1989年2月15日,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管制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不公正交易方法的指导方针》(以下简称《指导方针》)。在《指导方针》中,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提出了分析许可协议时的适用标准。1999年7月30日,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又颁布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指导方针》),同时废止了《指导方针》。《反垄断法指导方针》提高了相关政策的透明度,以便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把握相关的政策、法律界限,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再如,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95年4月6日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虽然将其适用的范围列为与技术转让和创新有关的专利、版权、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许可协议,但是却集中反映了美国反托拉斯法解决知识产权领域垄断问题的最新发展动态。《指南》依据反托拉斯法的“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结合许可合同涉及的具体情况,对经营者是否存在垄断行为进行了考察。当然,作为一个判例法国家,美国的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评估许可合同时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美国、日本和欧盟是当今世界在经济、科技和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三大巨头。尽管如此,它们仍然十分关注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垄断问题。它们所制定的规范,虽然名称、调整范围以及适用效力都不相同,但是都涉及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问题,或者说是专利许可协议或者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的有色条款问题。笔者在此将主要讨论专利许可协议中的有色条款问题。
  专利许可协议中的有色条款,也称限制条款,是专利许可协议中经常出现的条款,其作用很大。将这种限制性条款涂抹上某种颜色,是美国、日本和欧盟的通常做法。这种做法的基本意义在于:将专利许可协议中的条款划分为无色条款与有色条款,可以给当事人双方一个非常清晰的印象。专利许可协议中的无色条款,也称协议成立的必要条款,通常是一般许可协议的共性条款,当事人双方只需往里边填充具体的内容即可。例如,专利许可协议的格式文本,当事人双方只需填上具体的内容就可以了,一般不会有太多的争议。专利许可协议中的有色条款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白色条款、黑色条款及灰色条款。对于专利许可协议中的有色条款,需要逐字逐句地进行审查和协商;否则,就可能使自己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例如,某生物技术研发公司发明了一项技术并获得了专利权,另一家生物制药公司需要使用直接依据该项专利技术所获得的产品来制造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生物制药公司须取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才能合法使用该项技术;否则,便可能构成专利侵权。这两家公司经过协商,生物技术研发公司同意授权生物制药公司使用直接依据该专利技术获得的产品,并签订了一份专利许可协议。两公司在协商的过程中,由于生物制药公司迫切需要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因而没有注意到专利许可协议中的有色条款,并盲目地签订了协议。该协议中有一个明显的有色条款,即被许可人有权在××地域范围内以某种方式使用依据本专利技术直接获得的产品,但制药总量不得超过××万支,若超过这个数量的,每增加××万支,另付专利使用费××万元。刚开始,生物制药公司没有觉得这个约定对自己有什么明显的不利,但是两年后,生物制药公司想扩大生产规模却受到该条款的限制。生物制药公司就此问题与专利权人协商时,专利权人提出的使用费却要翻番,因而阻止了生物制药公司扩大再生产的计划。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被许可人在就专利许可协议进行协商的过程中,未充分注意到有色条款对自己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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