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
杨小君
【摘要】按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这个原则存在着自相矛盾、与
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过于严格限制受害人获得赔偿以及不能科学概括不同赔偿事项的特征等缺陷。在理论上,违法归责原则实际上把赔偿责任当成了评价责任和追究责任,而不是弥补责任。在事实上,它只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形式的归责标准之一。国家赔偿责任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受害人无过错或无负担损失的根据;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形式的归责标准有违法标准、过错标准、结果标准、无过错标准及风险标准等五种标准形式。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归责标准
【全文】
一、现行制度
当一个人的利益受损失的时候,就会产生损失负担的归属问题,即应当由谁来负担这种损失?是由本人负担还是由他人负担?所有的损失都有人负担(无论是本人负担还是他人负担),这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但是,按照法律规则确定的负担归属就是法律问题了。这种由法律规定的损失负担归属原则,就是我们所说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国家只有在符合归责原则所确定标准的前提下,才会承担因自己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可见,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是根本性的制度,它决定着国家是否赔偿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反映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和赔偿政策。[1]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2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条总的原则明确了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因此,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即使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也不由国家负责赔偿。违法归责原则在
国家赔偿法的其他条文中也反复得到确认和具体化。如第3条关于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16条关于司法赔偿范围的规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问题所在
从几年的国家赔偿制度实践来看,把违法原则作为整个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归责原则,是有缺陷的。这种缺陷主要表现为:
第一,在形式上,归责原则的规定就不统一,自相矛盾。一方面,把违法归责原则放在总则中予以规定,意欲统帅整个国家赔偿制度的归责标准;另一方面,又出现了一些并不属于违法归责原则的其他归责标准。如
国家赔偿法第
15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和第
16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适用国家赔偿,实际上又是结果归责标准,而并不是违法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