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不怠于履行职责行为在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发生发展过程中所处的阶段。在侵权行为发生以前,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是预防,在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制止或阻止,在侵权行为实施完毕损害后果延续过程中,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是消除损害后果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等等。怠于履行职责行为可以出现在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发生发展过程的不同阶段,而这些不同阶段的怠于履行职责,对于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又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前期的不预防和后期的不消除、不减轻,比起不制止或不阻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对于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更小一些;同样,在时间上越是接近侵权行为发生阶段,怠于履行职责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也就越大,反之亦然。
其四,预防、阻止、消除、减轻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可能因素,也是确定国家赔偿数额的一个因素。如果说,法定职责机关完全可以并且能够预防、阻止、消除或减轻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损害后果的出现,甚至稍微采取一定的作为措施,就能够达到保护个人权益的目的,而却没有采取措施。应当说,越是可为而不为,其主观过错越是严重,对损害后果发生所起的作用越大,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当然应当更多。相反,如果预防、阻止、消除和减轻侵权行为发生和损害后果出现的可能越小,怠于履行职责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也就越小,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也就越少。如果即使国家机关即使采取措施,也无法预防、阻止、消除和减轻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损害后果的出现,这种情况下,就本因素而言,是不能让国家承担赔偿数额的。
其五,实施作为行为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也是确定国家赔偿数额的一个参考因素。虽然在责任的确定上,完全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但是,确定赔偿数额的根本,是为了解决受害人的损失弥补问题。事实上和法律上职责的大小,当然是确定各自赔偿数额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完全按照职责大小来确定赔偿数额,并不完全符合弥补受害人损失的这个目标和价值取向。我认为,弥补受害人损失和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是包括国家赔偿在内的所有赔偿责任制度的一个根本宗旨。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虽然各侵权行为人各自的责任和过错之分,但是法律仍然坚持以保护受害人权益为主要宗旨,规定了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共同侵权行为人申请赔偿的制度。同理,在确定国家赔偿的数额问题上,让弥补受害人损失的价值目标适当“修正”责任大小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目标,应当是合情合理的。否则,理论上的固执会导致受害人损失得不到弥补的不利后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