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毒品犯罪,必须在提高认识、理论准备和现实应对等诸多方面有新的突破,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当前的被动局面,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1、基本对策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戒毒的难度本身就告诉我们解决毒品问题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拖,早与迟、快与拖是“四两”与“千斤”之别,关系到是用四两拨千斤,还是用千斤撬四两。不同的选择,对于解决毒品犯罪问题的成本、难易会有天壤之别。
广安毒情显示它正处在一个发展的初级阶段。我们已经错过了在其萌芽时期就将其遏制住的大好时机。那么,我们千万不要再犯类似错误。否则,待到广安毒情蔓延,毒品犯罪发展到集团化、基地化、武装化、普遍化之后,抑制它将需要付出比现在更高昂、沉重的代价,并且可能就不再是一个广安可以控制、解决的问题,我们将无法向社会和子孙交代。因此,站在现实与历史的高度,政府对这个问题必须清醒认识,高度重视,果断决策。
当前的毒品犯罪问题之所以来势迅猛,与改革开放以后,我们社会呈现出的价值多元、社会流动、市场经济、失业率高等因素有深刻的关联。而这样的社会背景是不会在可预见的将来得到根本改变的。因此,我们无法再像改革开放前那样消灭毒品犯罪。科学的刑事政策只能定位在控制毒品犯罪,包括将毒品犯罪控制在初级阶段不使其进一步发展,控制在广安可以承受的程度之内。
2、具体政策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打击是必需的手段,预防是根本的措施,必须加大刑事打击和社会预防的力度,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1)刑事政策
①对策制定。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在我国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和深厚的社会基础、民众基础,在这一点上,是不容置疑的。但这样的态度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却未能得到充分体现,说明我们现有的毒品犯罪政策中,上述态度仅仅停留在一般的政策层面,未能落实在刑事政策中。
我们认为,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当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如盗窃、抢劫、杀人的刑事政策。如果说针对盗抢的刑事政策为一般或中性或中性趋缓的话,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应表述为严厉的刑事政策。
严厉的刑事政策应当表现在处罚范围和力度、办案模式、证据搜集和认定等方面。在
刑法中对毒品犯罪的处罚范围、力度等,应当说已经体现了严厉的刑事政策,但在证据、办案方式上却未能体现出来。我们认为,如果在证据规则、办案模式上不能体现出严打的政策,
刑法中的严厉政策也会成为无源之水。
②证据问题。我们认为,证据规则不应铁板一块,针对不同犯罪的特点,应有不同的证据规则。毒品犯罪反侦查能力、腐蚀侦查人员的能量、毒品犯罪侦破困难、取证艰难等等方面存在的特征,说明如果对这类犯罪在取得证据、采信证据、认定证据等环节不给予特殊的政策,仍然按照一般犯罪,以保护被告人、嫌疑人的角度来要求,则是未能按照毒品犯罪的规律办事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