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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毒品犯罪情况分析及遏制对策

  3、强戒工作不力。戒毒场所严重不足,在本文第一部分已有阐述。除此之外,由于各戒毒所戒治、生活开支无财政投入,能向戒毒人员收取到的费用相当有限,各所维持生活开支已十分困难。据了解,已出现送戒人员交不起费用就拒收的不应有做法。性病、艾滋病患者的强戒更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目前的普遍做法是拒收。强戒工作不力的直接后果导致交叉感染,滋生新的吸毒人员,营造巨大的毒品消费市场。
  4、宣传尚有死角。禁毒宣传的禁区虽多有突破,但仍有若干“犯忌”领域,如认为禁毒宣传会影响广安文明形象,减少外来投资,致使禁毒宣传时断时续。因为责任感、紧迫感不强、经费有限等原因,仅仅做了一些招牌等面上的工作,攻坚力度不够,深入最容易接触毒品的娱乐场所和流动人口、闲散人员宣传不够,其实这部分人对于毒品宣传具有极强的抵触情绪,说教工作难度相对较大,现实状况是宣传工作“好钢”没用在“刀刃”上。学生群体的宣传力度仍然不够,像观阁等地区从小学五年级开设毒品预防教育课程的地方并不多。
  5、齐抓共管不够。由于禁毒委员会设于公安局,其规格不高,很难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这一机构应有的作用难以发挥。另外,将禁毒托付给公安机关去办,难免使其他部门造成认识误区,将其看成一个部门的事情,这与禁毒工作事关全局的极端重要性极不相称。以至禁毒部门一头热,其他部门抱着事不关己、无所作为的态度。有的部门遵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狠抓打击,但各自为战,往往不能形成合力。
  6、法律惩罚不力。常识告诉我们,不是所有的人都会自觉自愿地主动将自己的犯罪行为交代出来并等候处罚的,人的自我保护本能会驱使大多数犯罪的人千方百计地逃避惩罚。因此,打击犯罪的力量必须大于保护被告人、嫌疑人的力量,才能将犯罪揭露出来并予以惩罚,从而发挥举一反三的示范效应,维护社会的秩序。但在当前保护人权尤其是保护被告人、嫌疑人人权的大气候下,庭审中控辩双方已处于平等地位,辩护权已引入公诉阶段,在今年出现了佘祥林等案件后,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也开始进入实质阶段,侦查权与辩护权也被要求处于平等的地位。而证据方面,出现了取证难、采证难、定证难。在这样的法治和理论背景之下,打击与保护的力量关系已基本处于平衡状态。这种状态使揭示进而惩罚犯罪的控方束手无策,某些类型的特殊犯罪由于犯罪方力量的强大,已使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类犯罪呈现出猖獗的迹象。
  尤其是毒品犯罪的猖獗表现得更为突出。在线索方面,毒品犯罪人员反侦查能力强,是一种典型的“预谋犯罪”,毒品犯罪大多单线交易,线索单一,广安缉毒工作过度依赖于以吸抓贩、抓现行犯,特情人员的建立受到严格限制,保护工作存在很多现实困难,“诱惑侦查”的合法性以及如何转换还值得探讨。在审讯方面,嫌疑人充分利用审讯的时间限制,以及个人自残行为来逃避审查,给审讯带来了困难。在证据方面,毒品因吸食、注射而灭失,且无明显被害人,因此在物证的取得、应证上显得十分困难。对于以上证据收集上的难题法律又无特殊规定。在打击配合方面,由于毒品犯罪具有流动性、跨区域、隐蔽性等特性,目前广安大多仍然沿用传统的侦查模式,情报网络、信息共享没有有效形成,案件难以侦破,犯罪黑数比一般犯罪的黑数更大。此外,现有的管辖原则灵活性不够,亦给查处带来了难度。公、检、法在证据收集、转换、采用以及行为定性、量刑等方面同样存在不少分歧。据了解,由于毒品犯罪在证据收集上的特殊性,毒贩普遍当庭翻供,而法院在证据的要求上比较苛刻,毒品犯罪中毒品交易数量经由捕、诉、判下来,在数量上锐减的情况非常突出。比如蒋某某一案,由于当场翻供,证据成为孤证,在数量上马上减少四分之一,打击效果受到影响。
  (二)遏制对策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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