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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奥林匹克标志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评析及其借鉴意义

  被告美国传媒公司提出抗辩,称《奥林匹克和业余体育法》不适用于本案,因为它的出版物的性质是纯编辑性质的,完全是一种非商业性质的出版物。
  法院主要分析了两个核心问题:(1)《奥林匹克和业余体育法》的第220506(c)条是否可以适用于除了商业性言论以外的其他场合;(2)“OLYMPICS USA”杂志构成商业性言论还是非商业性言论。
  在第一个问题上,由于在美国判例具有先决效力,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最高法院在前述SFAA案件判决中的理由。在SFAA案件中,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奥林匹克和业余体育法》只是授予了美国奥委会对奥林匹克标志在一些场合下的独占性权利,比如禁止关于奥林匹克的商业性利用的权利。在本案中,美国科罗拉多州区域法院认为《奥林匹克和业余体育法》的第220506(c)条规定的“出于贸易和引导商品买卖为目的的未经许可的使用”只适用商业性场合。从而,在法律问题上,法院认为《奥林匹克和业余体育法》不适用于非商业性言论。接下去,法院在事实问题的分析上,通过分析商业性言论的一般法律原则和先例,得出结论认为在本案中,“OLYMPICS USA”杂志不构成商业性言论,否则将与商业性言论的基本定义相违背。另外,法院也注意到本案中也涉及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问题。如果认为“OLYMPICS USA”杂志构成商业性言论,将与宪法赋予传媒的言论自由权不符。
  美国科罗拉多州区域法院将《奥林匹克和业余体育法》适用范围限定为商业性使用,而“OLYMPICS USA”杂志不构成商业性言论,所以本案中被告胜诉。但是法院也注意到了本案的情形非常接近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出于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法院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不能变更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所以法院也建议原告根据《商标法》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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