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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奥林匹克标志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评析及其借鉴意义

  在O-M Bread诉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案(O-M Bread, Inc. v. United States Olympic Committee)中[11],法院分析了1978年的《业余体育法》中的“祖父条款”。法院认为此条款具为双重目的,即要为先前使用者提供保护,同时又不得侵犯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合法权利。在这样两种利益的平衡之下,法院得出结论,先前使用者的权利尽管是得到保护的,但是应该限定在原有范围内,而不应该扩大。
  1991年,Roush公司根据美国商标法中的“意图使用条款”(intent to use) ,向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申请注册 “Olympic Kids” (意为奥林匹克儿童)商标。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USOC)向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这一商标的注册。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商标复审委员会支持了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主张,认为这一商标不得注册。商标复审委员会对1978年的《业余体育法》的祖父条款进行了分析,认为此祖父条款只允许Roush公司在原先的产品即面包上继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而不能扩张到用餐食品,也不能注册“Olympic Kids”。 此案后来进一步发展到诉讼阶段,法院支持商标复审委员会的裁定。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即使是先前使用,也只能在原有范围内使用,而不能扩张到其他商品。另外,祖父条款允许的只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而不允许进行相关注册。
  2.3 “禁止奥林匹克监狱”诉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案
  在“禁止奥林匹克监狱”(Stop the Olympic Prison,下文简称STOP)诉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案中[12],原告“禁止奥林匹克监狱”(STOP)设计、印刷并散发了一种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海报,以此作为宣传手段并吸引公众的支持以反对政府将位于普莱西德湖(Lake Placid,1980年的冬季奥运会举办地)的奥林匹克村在奥运会结束后改造成为监狱。STOP发布的海报中含有字体放大加粗的"STOP THE OLYMPIC PRISON"字样,在字体的上面是常见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在字体的下面是五个象征监狱的象形物组成的图形,以形成鲜明的对比。
  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在发现这个海报后,其执行官立即向STOP发出了停止侵权请求书,向STOP说明这个海报违反了联邦的法律和国际奥委会制定的相关规则,并警告其如果不及时停止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行为,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STOP并没有接受此停止侵权请求书,而是向法院起诉以求得“确认判决”。STOP请求法院确认:(1)STOP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权,这种权利使得其可以印发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海报,因为其在海报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是为了表示他们对将奥运村改造为监狱的反对;(2)STOP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没有违反美国联邦法律和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相关规则。美国奥委会对此以诽谤、商标侵权等理由提起反诉。但法院驳回了这些反诉,法院分析了STOP的两个诉讼请求,并通过判决确认了STOP的两个请求,也就是认为STOP的印发海报行为没有违反1978年的《业余体育法》,也不构成对美国奥委会的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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