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奥林匹克标志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评析及其借鉴意义
Studies on Typical U.S. Case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Olympic Insignia and Its Implications to China
吕炳斌;胡峰
【摘要】运用案例分析研究方法,选取美国相关案例,分析了奥林匹克标志的司法保护实践。首先介绍和分析了美国法院关于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纠纷的四个典型案例。最后认为中国法院在审理奥林匹克纠纷时可以借鉴国外法院的经验,以正确界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政策界限,在“加强保护”和“允许合理使用”之间寻求利益平衡。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of Olympic insignia, applying the case study method. As short of cases by Chinese Courts currently, four typical cases tried by U.S. Courts are discussed. At last, this article suggests Chinese Courts can learn these foreign experiences from U.S. Courts in disputes involving infringement of Olympic insignia in order to search a balance of interests between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Olympic insignia” and “fair use of Olympic insignia”.
【关键词】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美国;案例
Olympic insignia; Intellectual Property; United States; Cases
【全文】
1 引言
在美国,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是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USOC)。[1]美国国会在1978年通过《业余
体育法》(Amateur Sports Act) 授予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奥林匹克标志、商标、口号等的商业应用的权利。[2] 1998年《业余
体育法》修改为新的《奥林匹克与业余
体育法》(Ted Stevens Olympic and Amateur Sports Act),对奥林匹克标志法律保护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美国是判例法国家,除了成文立法之外,案例具有先决效力,和法律明文规定一样可以成为法院在以后类似案件中判决的依据。
中国一贯注重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早在2001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诉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专用权案”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奥林匹克宪章》、《中国奥委会章程》的规定,判决金味食品公司未经中国奥委会的许可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行为构成侵权。[3] 我国取得2008年奥运会承办权后,通过专门的行政法规《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大大加强了对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实践中,也办处了一些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案件。最近的典型案例是“北京一线飞天商贸有限公司侵权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案”。在此案中,北京一线飞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开始,在未取得奥组委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地点的大门上,张贴了带有奥运会吉祥物“福娃”图案的广告招贴画。2005年12月28日,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举报该公司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之规定,责令北京一线飞天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1万元。[4] 但这些案件多以“行政执法保护”为中心,还没有发展到法院的诉讼阶段。随着我国2008年奥运会的临近,正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指出奥运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成为知识产权案件惩处的重点。[5] 在接下去的几年,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纠纷的司法解决必将更多的出现。在缺乏相关国内典型案例作为研究对象的情况下,分析国外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司法保护的经验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旨在通过若干美国奥林匹克标志的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分析,并探讨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