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强制性条款是指该条款的内容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公司章程的不得对法律内容作出变更的条款。公司章程的强制性条款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法定记载事项中强制性条款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下的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法律和行政法规)直接规定的。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为法定记载事项,而
公司法对该事项下的职权已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内容即为强制性条款。公司章程在记载该法定事项时只能复述法律而不能对其作出变更。如不能将股东会的职权分配给董事会来行使。再有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为法定记载事项,但依据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的必须由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规定的内容也是公司章程中的强制性条款。任意记载事项中强制性条款是指非法定记载事项下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但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一规定的内容也是任意记载事项下的公司章程中的强制性条款。
公司章程的授权性条款是指
公司法明确授权由公司章程进行规范的条款,同样公司章程的授权性条款也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修改后的
公司法的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在倡导公司自治的理念的指导下,赋予公司以最大的自治权。而体现这种自治权的载体就是法律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事项以外,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设定公司的相关经营和治理要素。
修改后的
公司法条文多处闪烁着这种自治理念的光辉。下面,我们就
公司法相关授权公司章程进行自治的内容进行介绍。
公司法12条授权,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13条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法第
16条授权,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和数额作出限制;
公司法第
38条第(十一)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享有
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职权;
公司法第
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
公司法第
43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公司法第
4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规定的范围之外,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
4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公司法第
4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法定以外的职权。
公司法第
49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
54条和56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
7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
公司法7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和公司的章程;
公司法第
76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
公司法8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认购股权的相关事宜;
公司法第
1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法定以外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
148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出规定;
公司法第166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财务报告的提交期限。
公司法第
167条授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的利润分配比例;
公司法第
21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高管人员的范围。上述是
公司法修改后作出的对公司章程授权的相关规定的情况,可以说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方面面。公司章程依据
公司法的授权后制定的相应规定,对相关主体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