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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征收权与公民物权冲突需要法律智慧

  平衡征收权公民物权路径
  准确界定公共利益。《宪法》和《物权法》将征收的目的规定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征收权行使的必要前提,也是衡量其合法性的标准。一些引起广泛关注的“钉子户”事件,争执焦点之一就在于如何认定“公共利益”。一些业主以开发项目的商业性来否定其拆迁的公共利益性质;地方政府则以关系当地居民生活质量来论证其公共利益性质。那么,公共利益的认定需要具备那些要件?以何种程序予以认定?《物权法》针对现实中严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创设了各种法律对策。但是《物权法》并未对究竟何为“公共利益”作出准确定义。对于如何准确界定公共利益,有些国家比如日本采取列举的方式,通过法律详细列举了公路建设、停车场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河川拦河坝、运河用设施、航标以及水路测量标志、轨道设施、农作物保护、农地改造与综合开发等农用设施、石油管道设施、港湾设施、供水设施及公用下水道等设施、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建设的办公场所等等属于公共利益。但是,如此详尽的列举也无法有效地解决问题,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公权力可能会退出原先属于它管辖的领域,反之,原本属于私权的领域则可能逐步为公权力所干预,并且具体类别亦很难做出明确的界定。笔者以为,或许我们可以运用物权民主的机制来探索公共利益的边界,引入一个程序性条款,运用民主决定的结果来界定公共利益的底线。换言之,只要位于某个区域的权利人,通过法律程序表达的多数意见认定某个事项属于公共利益,那么它就是公共利益。这从国外国内的经验看都是可行的。
  确立公平补偿的标准。征收补偿是指政府合法的征收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由国家承担补偿责任的制度。它是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制度设计。尽管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私有财产“宽容地干预”,但必须以给予相应的补偿为代价。惟其如此,宪法和民法所保障的私有财产权才能得到真正的尊重和维护,有助于协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于一个良性的法律和社会秩序之中。我国《物权法》第42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了“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但是,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尤其是房屋拆迁补偿,普遍做法是让开发商直接和拆迁户发生关系,这实际上是政府在转嫁自己的责任和风险,也引发了各种社会矛盾,因此,为了限制公共利益的滥用,有一个法律的智慧,就是把法律上相应的适当的补偿解释为充分的、及时的、有效的实际损害赔偿。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在衡量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后,公平地决定补偿,才是一条有效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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