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数人同时独立完成指定行为时,应依报酬是否可分的性质来决定报酬的归属。如果报酬具有可分性(如是一定数额的金钱),则数人平均分配报酬;如果报酬不具有可分性(如是一荣誉称号),或悬赏广告中规定可取得报酬者仅为一人,则可采用抽签或摇号的方法决定出报酬的归属,当然,采用这种方法,在形式上必须作到公正,必要时可由公证员或权威人士在场监督。德国民法典第659条第2款也规定:"1.数人同时完成此行为时,各取得报酬相等一部分;2.报酬因其性质为不可分的或按悬赏广告的内容仅可由一人取得者,由抽签决定之。”
(3)数人共同协作完成指定行为时,则该数人可共同享有报酬请求权,但悬赏广告禁止协作完成的除外。如果报酬具有可分性,该数人在行使报酬请求权时,可共同行使,也可推举代表行使,报酬一经交付,广告人的债务就消除,报酬由该数人按各自作用的大小自行进行内部分配。如果报酬不具有可分性,则可采用抽签或摇号的方法决定报酬的归属,然后由取得报酬者给予其他协作者一定的补偿。
2.具有特定身份的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中指定行为时,能否取得报酬。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即可取得报酬。但如果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负有特定的法律职责或义务,而指定行为又是其职责或义务范围内的要求,则此具有特定身份的相对人不能享有报酬请求权。这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依其法律职责所从事的行为,即使与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相吻合,也不能取得报酬。如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了商场所售出的货物存在质量瑕疵,其即不能因为该商场发出“凡发现本商场销售的某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一经告知,即可获得奖金一千元”的悬赏广告而请求商场(广告人)给其报酬,因为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是法律赋予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当然,国家公职人员在非执行公务时,是民事主体,理应享有民事权利,在完成悬赏广告的指定行为后可享有报酬请求权。在此,我们应特别注意警察在完成指定行为后的报酬请求权问题。在英美国家,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履行其职责,虽然完成了指定行为,但不能取得报酬;如在非执行公务时,其完成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指定行为,不妨碍其享有报酬请求权。在我国,
人民警察法第
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期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可以看出,警察对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的处理义务,没有时间间隔性。但何谓“紧急情况”,该法无明文规定,参照该法第21条的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可以将诸如解救人质、追捕逃犯、捉拿盗贼、寻找遗失物等列人紧急情况,这样,警察在完成以上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时,无论是否在执行公务期间,都不能取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