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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生效制度略论

悬赏广告生效制度略论


常鹏翱


【全文】
  法学意义上的悬赏广告,是以广告的形式表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给付报酬的法律行为。悬赏广告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如悬赏找人、寻物、征文、征求技术方案等,由此引起的纠纷也不断出现,而且有许多纠纷都是因为悬赏广告是否生效、其效力内容如何分配而引起的,但我国尚无法律对悬赏广告加以明文规定,故认真探讨悬赏广告的生效制度(主要包括悬赏广告的生效要件和效力内容),对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都是大有裨益的。
  一、悬赏广告的生效要件
  悬赏广告的生效,是法律对悬赏广告的合法性及约束力的承认。悬赏广告的作出,说明了悬赏广告的事实存在性,但其是否生效,还须对其进行法律价值判断,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精神。本文认为悬赏广告的生效,必须符合以下两个要件。
  1.悬赏广告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悬赏广告应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依民法通则55条的规定,悬赏广告的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广告人一般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所作出的悬赏广告无效;第二,悬赏广告应反映出广告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能是受他人胁迫或欺诈而作出的;第三,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及预定的报酬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关于用悬赏广告的形式间接介绍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性悬赏广告,如某商场作出的广告称:“凡发现本商场销售的某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一经告知,即可获奖金一千元”,这种广告还应该适用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如据该法第7条的规定,商业性悬赏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名义,否则即为无效。
  2.相对人完成了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
  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是为了借助相对人对指定行为的完成,来达到自己特定的目的,故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是悬赏广告生效的要件。而指定行为完成与否,往往需结合客观实际情况进行衡量。一般说来,应以如下几个标准来衡量指定行为的完成情况:
  (1)文义标准。从悬赏广告的文义出发,确定相对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悬赏广告对指定行为的要求。如果悬赏广告中关于指定行为的用语含义明确,无特别意思,相对人的行为应符合该用语的要求,才是完成了指定行为。如果采用了有特别意思的术语,且对其予以明确的说明(如悬赏广告指出指定行为的完成必须符合特定的行业标准),或虽未对该术语予以说明,但相对人尽谨慎诚信义务应知该术语意思(如相对人是指定行为所涉及行业的专家),则应从该术语的特别意思出发,去衡量相对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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