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2006级博士研究生。
《唐律疏议·名例》
这个时期,这方面的规定很多,且很详细,如北魏时期“杀人有首从之分”,“已伤及杀人而还苏者,死;从者,流,已杀者,斩”。参见《魏书·
刑法志》。如此之类,恕不详举。
杨锡绂:《漕运则例纂》卷二零。
《大清律例·刑律·贼盗》。
《汉书·食货志》。
《隋书·
刑法志》。
转引自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1页。
《大明律·吏律》。
《御制大诰·乡民除害》。
《皇朝正典类纂·刑律·贼盗》。
在唐律中,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包括帷、帐、几、帐等。)共同犯罪,区别首从。
《大清律例·刑律·贼盗》
我们的刑法典的第97条还明确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74页、97页。
对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危害性和危险性主要表现在:(1)多个主体共同作案,可以实施单个主体难以或不敢实行的重大犯罪;(2)各个主体共同谋划、相互协作,易将犯罪进行到底,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3)共同犯罪主体一般在事前都要进行预谋、计划,手段和方法具有更大的狡猾性;(4)犯罪后互相包庇、毁灭罪证,更有力量对抗被害人及人民群众的防卫,更易逃避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5)在罪责扩散心理的支配下,共同犯罪更易使社会上不稳定的分子和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参见贾宇、郭洁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总论卷),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85页。
这是现行
刑法的规定,比起1997年以前实行的
刑法还要减轻一些,因为在1979
刑法里明确规定对主犯要从重处罚,现行
刑法里边去掉了这一句,应该说是一个进步,但是在司法实践里边缺乏有关这方面的明确具体的指导,造成对主犯适用刑罚的较为混乱的状况,好多情况下还是从重处罚了,所以说轻也没轻多少。
《墨子·尚同中》。
《荀子·正论》。
《盐铁论·周秦》。
《永徽律疏·序言》。
《新唐书·
刑法志》。
《贞观政要·封建》。
《包拯集·上殿札子》。
《司马温公文集·进修心治国之要札子》。
《张文忠公全集·陈六事疏》。
参见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译,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772页。冯玉军:《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兰州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0页。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凤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