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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传统刑法中共同犯罪的区分首、从与不区分首、从——试以《唐律疏议》中的规定分析之

  3、首犯的人数限定在极少数,通常情况下往往是一人,其余的都是从犯,这就减少了处罚的数量和程度。这就与现代刑法在处罚共同犯罪时划分成主犯和从犯的做法大大不同。如上所述,现代刑法的共同犯罪中主犯的人数原则上是多人,而一人倒成了较少的例外的情况。而且,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的量刑,也往往比单个人犯同种的罪行所处的刑罚为重。
  这样综合起来相比较而言,古代的对区分首、从的共同犯罪中罪犯的处理还是较轻的。故谓“轻其轻罪”。
  共同犯罪中的不区分首、从是“重其重罪”。
  1、对不区分首从的犯罪都是非常严重的犯罪,根据前述,这些犯罪主要包括,谋反大逆罪、谋叛罪、谋杀府主等官、谋杀期亲尊长、部曲奴婢杀主、谋杀故夫父母、劫囚杀人、规避执人、杀一家三人及支解人、强盗罪等等。
  2、不分首、从的处刑是首犯和从犯都按较重乃至最重的刑罚处罚,某种程度上是在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之上肆意加重其刑罚。如谋反大逆者,皆斩;诸谋叛已上道者,皆斩;谋杀府主等官已杀者皆斩;强盗持仗者,虽不得财,伤人者斩,罪无首、从。等等。
  3、实行株连原则。如《唐律·贼盗》:“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大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诸谋叛已上道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
  二、对共同犯罪区分首、从与不区分首、从乃是其刑事法律先进与落后、文明与野蛮的双重体现。
  1、这一原则体现了其刑事法律的先进性和文明程度。
  对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实际上是古代统治者在刑事立法上力求罪刑相当的努力。罪刑相当原则是近现代刑事立法中的一项主要原则。它又叫罪刑相适应原则。
  关于罪刑相当原则,在我国历史上是很早就被提出来的,如春秋战国时的墨子就说:“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18]荀子说:“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19]汉朝时的学者也提倡,只有刑当其罪,“轻重各服其诛”,才称得上是“刑罚中”,才能使“民不怨”。[20]到了唐朝,由于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21]“明法慎刑,以宽仁治天下”[22]的立法指导思想,罪刑相当原则就提得更高,唐太宗就说:“国家大事,惟赏与罚,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咸惧,则知赏罚不可轻行也。”[23]以后各朝都有这方面的思想,如宋朝包拯曾说:“赏者必当其功,不可以恩进;罚者必当其罪,不可以幸免。”[24]司马光也说:“赏不以喜,罚不以怒,赏不原于所爱,罚不重于所憎。”[25]至明朝,主张“以法绳天下”的张居正从总结经验的角度强调“法所当加,虽贵近不宥,事有所枉,虽疏贱必申”。[26]
  中国古代的精英们不仅是言者,更是行者,他们通过一系列刑法制度把这一原则充分的贯彻、落实到实处。如故意从重、过失从轻、累犯加重、区分刑事责任年龄、自首及觉举从轻、侵犯父母、祖父母从重等等,而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就是这里边的重要一项制度,较集中的体现了罪刑相当的原则。从而体现了其刑事法律的先进性和文明程度。
  2、这一原则体现了其刑事法律的落后性和野蛮程度。对共同犯罪不分首、从就体现了其刑事法律的落后性和野蛮性。当然,古代统治者不会说自己的法律惨重、野蛮、落后。他们会给自己的野蛮刑罚找到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的。还以《唐律疏议》中的一些观点来说,他们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他们以为这些不分首、从的罪行都是罪大恶极、逆天背理、天地不容的罪恶之极,所以要处刑重些。如关于谋反罪,《名例律》解释,“《疏议曰》:‘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谓将有逆心,而害于君父者,则必诛之。《左传》云:‘天反时为灾,人反德为乱。’然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民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谋反’。” 《贼盗律》又解释,“《疏议曰》:人君者,与天地合德,与日月齐明,上祗宝命,下临率土。而有狡竖凶徒,谋危社稷,始兴狂计,其事未行,将而必诛,即同真反。“再如杀害期亲尊长之恶逆罪,《名例律》解释,“《疏议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续妣祖,承奉不轻。枭鸱其心,爱敬同尽。五服执勤,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
  第二,统治者认为,这些犯罪中的许多犯罪的共同犯罪人他们都有犯意、犯行,且共同参与,如都想抢劫,都想犯奸等,且都参与实施。所以无法分出首、从。如《名例律》解释,“《疏议曰》:强盗之人,各肆威力;奸者,身并自犯,不为首、从。略人为奴婢者,理与强盗同。阑入者,谓阑入宫殿及应禁之所,各自身犯,亦无首、从。逃亡者,假使十人皆征,身各阙事。私度者,谓无过所,从关门私过。越度者,谓不由门为越。关,谓检判之处。栈,谓堑栅之所,垣,谓宫殿及府廨垣墙。篱,谓不筑墙垣,谓以藩篱为固之类。从强盗以下,皆以正犯科之。故云‘亦无首、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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