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传统刑法中共同犯罪的区分首、从与不区分首、从——试以《唐律疏议》中的规定分析之
黄延廷
【摘要】通过对中国古代刑法典的代表——《唐律疏议》中关于共同犯罪的区分首、从与不区分首、从的规定的简要分析,总结出这是另外一种“重其重罪、轻其轻罪”的体现,同时也是中国传统刑事法律文明与野蛮、先进性与落后性的双重体现。最后得出中国传统
刑法理性与非理性并存的结论及其在当下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传统
刑法;共同犯罪;首犯;从犯
【全文】
传统
刑法当中关于共同犯罪的区分首从与不分首从的概述
现代
刑法当中将共同犯罪人区分为首犯(或说主犯)、从犯,是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所谓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划分为不同的种类。譬如,主犯、从犯、协从犯、教唆犯等,或首犯、从犯等。在实际当中,各个共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往往会因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以及具体的分工的不同而不尽相同,因此,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当轻重有别,在
刑法当中,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其目的就在于区别共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和行为的危害性大小,决定轻重不同的刑事责任,以承担不同的刑罚,以达到罪刑相适应,以至于有效的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
中国传统
刑法当中对共同犯罪区分首、从的渊源很早,若以原始的法律文献来看,在《云梦秦简》的记载中便有了萌芽,例如其中的《法律答问》中便有记载:“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此案中,甲教唆乙偷盗,受到了严惩。教唆,即是造意,挑起事端。虽然没有亲自实施,也加重处罚。已有了“共犯罪造意为首”[2]的意思。下面这个案例更能说明教唆造意者从严处罚的原则,《法律答问》:“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磔。”
而真正有了首犯、从犯的记载是在汉律当中,汉律明确了对于首恶采取从重的原则,《汉书·主父偃传》:“偃本首恶,非诛偃无以谢天下,乃遂诛偃。”《汉书·伍被传》:“张汤曰,被首为王画反计,罪无赦,遂诛被。”此后,首从之制开始普遍化和制度化了。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3]到隋唐时期业已成熟。如从《唐律疏议》中可以看到,谋杀一般人区分首、从,窃盗区分首、从,威吓人取财区分首、从,监守自盗区分首、从,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区分首、从,等等。已经形成了一套严密的制度。
明清时期,在唐律的基础上又有一定的发展。明朝设“禁游食闲民”之法,规定:“市井决不许有逸夫”,如逃往山泽,不听官府召唤,为首处绞,为从减一等。清朝时期,偷盗仓粮,“数满三百两者,为首之犯,即行处斩,为从者,拟斩监候”。[4]“凡异姓人,歃血定盟结拜兄弟者,照谋叛未行律,为首拟绞监候,为从减一等。”[5]抗粮聚众或罢考、罢市至四五十人,为首斩立决,从者绞监候,被胁同行者,各杖一百。玄宗时期,颁行《严禁鸦片烟章程》三十九条,第1条规定:“沿海奸徒,开设窑口,勾结外洋,囤积鸦片,首犯拟斩枭,为从同谋及接引护送之犯,并知情受雇船户拟绞监侯。……”等等,凡此之类,举不胜举。
但历代
刑法之中又有共犯不分首、从。
在法律上开始确立不分首、从皆重处的制度当从汉朝开始。汉景帝伐吴王刘濞时就曾下诏:“敢有议诏及不如诏者,皆腰斩。”在汉武帝时期,由武帝时期的国内外环境及他的性格,他开始确立了在一些所谓的重罪上严厉打击、不分首从的原则。首先制“重首匿之科”,严惩隐藏谋反和大逆不道者,犯者一概弃市,严重者夷三族,虽王侯不得免。又制定“沈命法”:“凡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皆死。”他又兴淮南王、衡山王谋反大狱,“党与死者数万人”。他又制定“凡盗铸诸金钱者皆死”的法令,由于犯法者甚众,不能尽诛,于是在实行五铢钱后五年,“赦吏民之坐盗铸金钱死者数十万人……”[6]从曹魏开始,但“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淤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晋朝、南梁律都规定:“其谋反、降、叛、大逆以上皆斩;父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北齐此条正式形成“重罪十条”之一。此外,北魏文帝时期,仇杀受禁,“敢有复仇者,皆族之。”北周时期对强盗罪规定:“持杖群盗一匹以上,不持杖群盗五匹以上……皆死”。甚至窃盗及诈请官物三十匹以上皆死。[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