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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理念比较研究——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批判与理论建构

  7.明确规定公司设立无效与撤销判决与行政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并且公司股东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设立无效与撤销的原因虽然同样可以适用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无效与可撤销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但前者作为商法上的特别制度,还是具有较大的区别。在法律效果上,公司设立无效与撤销虽导致公司解散,但其判决效力仅具有相对性,不但不具有溯及力,而且股东和公司还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19](p80)我国司法解释已持此态度,但《公司法》也应对此作明确规定。
  
【注释】  王泰铨.欧洲公司企业组织法. .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
冯果.公司法要论.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王保树. 中国商事法(新编本.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张民安. 公司设立制度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1).
丹尼斯·吉南.公司法. .朱羿锟,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5.
张民安.公司瑕疵设立效力研究.比较法研究,2004,(4).
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房绍坤,王洪平.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中国法学,2005,(2).
范健,王建文.公司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冯果.现代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托马斯.莱塞尔,吕笛格.法伊尔.德国资合公司法(第3版)..高旭军,等,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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