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和制定信息公开法,在我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遏止腐败的需要;同时也是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WTO为防止成员国之间进行不公平贸易、造成歧视、扭曲国际贸易,要求各成员国实施的有关贸易的政策、法令及各成员国之间有关贸易的现行协定必须予以公布,增强其透明性,这也是实现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保障。《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10条中规定缔约国应迅速公布有关的法律、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而且对此负有向GATT秘书处通知的义务;而《服务贸易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等均无一例外地规定缔约国应当及时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同时,世贸组织还实行贸易政策审议的机制,该机制要求各成员国在各自体系内鼓励和促进更大的透明度,其审议范围日渐扩大,但主要集中在各成员国各自的贸易政策和做法上。根据世贸组织三个多边贸易总协定、各专门协定和中国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实行透明度的范围应是有关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外汇管制的一切政府措施,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法令、指令、行政指导、政策及其它措施。可以说,我国在“透明度”方面的现有状况是无法适应世贸规则的要求的,因此,起草、制定信息公开法,是保障实现法治政府、适应入世需要的重要措施。
【注释】 杜钢建.知情权制度比较研究——当代国外权利立法的新动向.中国法学,19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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