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刘淑珍《试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载《法学研究》1984年第4期;最高法院《(
民法通则)讲座》第237页;杨振山等著《中国民法教程》山西经济出版社1991年12月版,第492页。
参见杨立新等著《侵权损害赔偿》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12月版,第121页。
参见“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Tort "chap. 1P35—36
同。
同chap.2P38—39
我国有人主张应以因果关系作为归责原则。参见汪雄《试析民事行为与民事责任相适应》,载《政治与法律》1988年第2期。
在近现代法上最早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国未将不法性作为侵权责任要件。不法性作为侵权责任要件开始自德国民法典,德国所谓的不法性在法国已包含在过错的概念之中。
参见“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Tort" chap. 1P64,
同上。
同上P64-65
参见郑玉波《罗马法要义》第110页。
各国对无过错责任的称谓不一,如德国称危险责任,英美法称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但基本含义柑同。为叙述方便,本文论述各国规定时一般统称无过错责任。
参见邱聪智《民法研究》(一)第290页。
同上书第287页;
参见张佩霖《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当然,“无过错责任”这一用语可以成立。因为“无过错责任”表明的是一种责任形式,不是从归责原则角度而言的。
下面将要涉及到,否定公平责任原则者的理由之一就是公平责任也是无过错责任,应归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
范畴。以危险责任原则取代无过错责任原则就可免除上述观念上的混淆,易于与公平责任原则区分开来。
参见“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r Comparative Law. Tort”chap. 8P145,
参见李由义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6月版,第6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