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交所监管职能的涉讼前景与非讼机制之建立——法释[2005]1号文颁布后的时代
缪因知
【全文】
一、2005年:证券交易所涉讼进入新时代
新年新气象。今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号司法解释把目光投向了证券交易所。法释[2005]1号乃是《
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05年1月30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规定》”)。其内容不长,要点有三:
一、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
三十七条和《
行政诉讼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包括:(一) 证券交易所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以下简称“上述人员和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二)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授权,对上述人员和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三) 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章程、业务规则、业务合同的规定,对上述人员和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四) 证券交易所在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引发的其他诉讼。
三、投资者对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上述人员和活动做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较之最高法院以前发布的诸多司法解释,《规定》相对比较简练,然而蕴含的信息却不少,作为对证券交易所涉讼问题的专门解释,对此领域未来的影响力也不可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