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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商事仲裁在金融争议解决中的运用

  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市场得到了进一步开放。金融活动日趋国际化,外国机构和个人参与我国金融活动的机会也越来越多和普遍化。而国际商事仲裁在我国金融争议领域中运用的机会也将越来越多。从仲裁机构的角度看,以CIETAC为代表的中国仲裁机构已经做出了很多努力,如CIETAC《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同时还将尽快着手“推出银行贷款争议简易程序规则,并于适当时机推出有关证券争议解决等的其它行业性仲裁规则”。各金融监管部门也为推动仲裁方式的使用做出了各种规定。证监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1月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要求只要是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证券、期货交易有关的合同纠纷,都适用仲裁方式解决。
  所以,国际商事仲裁要作为我国金融领域中涉外纠纷的一项争端解决机制,其优势和作用将会是巨大而明显的,但要使其切实地得到更多地运用,还需要社会各界有识之士付出更多的努力!
  
【注释】 
缪因知(1981—),男,江苏无锡人,北京大学法学院04级经济法学硕士。

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六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424-426。

对此案介绍可参见何震、方菲.关于美国证券仲裁发展的几个重要判例之评析,河北法学,2003(6),117。

参见温树英.论国际仲裁在国际借贷领域的运用,当代法学,2002(3),124-126。陈艳.论国际金融仲裁的运用和发展,国际商务研究,2003(4),41。

William Park, Arbitration in Banking and Finance, Yearbook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and Economic Law, 1997, Kuwer Law International ,p143

P Wood, 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 Sweet&Maxwell,London,1980,p73.

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六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588。

Barbara Black &Jill Gross , Making It up as They Go along:The Role of Securities Arbitration, 23 Cardozo Law Review (2002), p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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