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共同实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和彻底性。只要犯罪者能够消除自己先前行为在随后的犯罪过程中的影响,即施加一个几乎相等的相反的作用力,并且这个作用力是有效的。
反面的认定标准:
如果犯罪者自动停止了自己的参与行为,而此后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并达到既遂状态,如果能证明中止犯罪行为者与后来的结果无因果关系,则可成立犯罪中止。
五、对于各理论的评价
基于以上的论证,现就前面学者的观点加以评价,期能有助于笔者的观点进一步的清晰化。
我们认为:
第一、二种观点是只看到共同犯罪中各行为的独立性和联系性的一面,而没有对它们有统一的认识,这是他们认识观的片面性,所以是不足取的。
第三种观点,有学者批评道,首先,无论是
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承认在一些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或相近,对主犯和从犯不加以区分,这时该如何认定个别共犯是否成立犯罪中止?其次,所谓主犯和从犯,是
刑法依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的分类。在很多情况下,未到共同犯罪实施终了时,是无法准确认定谁属主犯,谁属从犯的。如某甲纠集某乙准备抢劫银行,如果二人均实施了抢劫银行的行为,那么某甲是主犯,某乙是从犯无疑;但某甲在犯罪预备阶段主动放弃了抢劫银行的犯罪意图,又试图说服某乙放弃犯罪,而某乙仍进行了抢劫,在这种情况下恐怕就不宜认定某甲是主犯,某乙是从犯了。这时就存在一个逻辑上的悖论,即放弃了犯罪的“主犯”是否还能称为主犯。(7)
第四种切断说,完全以单独犯罪的中止犯的认定标准来套用为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难免过于机械主义。
第五种观点,虽然带有切断说的缺陷,但是其有合理之处,即引入一个认定原则,即因果关系存在与否。我们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犯成立,可以从反面的认定入手:如果此后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并达到既遂状态,如果能证明中止犯罪行为者与后来的结果无因果关系,则可成立犯罪中止。
六、相关问题的分析
1、 有学者认为,在特殊情况下,个别共犯只要消极的不作为,无需有效防止共同犯罪行为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可成立犯罪中止。我国刑法规定,事前通谋,事后予以包庇、窝藏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此情况下,如果事前虽有通谋,事后消极的不予包庇、窝藏,即可成立犯罪中止。(8)笔者认为,事前通谋,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在犯罪实行前明确给予犯罪者事后不予以包庇、窝藏的。至于是否要阻止犯罪实行行为,这即属于道德领域所管辖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