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共同犯罪:各行为的独立性和联系性的统一
首先,自然行为意义上,各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在一定意义上它们是不依赖于彼此的,因为它们的实施者是有一定意志自由的人。
其次,社会行为意义上,它们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统一于犯罪行为当中的。但是在这之前,它们是不具备
刑法意义上的行为。
四、共同犯罪中止犯成立的合理性的论证和认定标准
(一)合理性的论证
1、社会一般民众的想法:虽然自己参加了共同犯罪中的预备阶段的行为,如密谋、准备犯罪工具等,但是只要自己未参加随后的实行行为,就是没有犯罪,至多是犯罪中止,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中止犯实践当中的可能性:我们认为,只要犯罪者能够消除自己先前行为在随后的犯罪过程中的影响,即施加一个几乎相等的相反的作用力。至于这个作用力是否足够大,应该交由司法人员按照社会一般观念来加以把握。
3、理论上的升华:任何有意地(只有故意犯罪中才存在犯罪停止状态)给任何犯罪提供或大或小的的正的作用力的人,都有义务消除这种作用力。(4)至于是否进一步阻止犯罪过程的发展,则属于道德领域调整的范围。这种观点是比较符合“罪责自负”的
刑法理论的。而且,法律不会期待任何一个人成为道德至上的人,因为,法律不强人所难。
(二)认定标准
正面的认定标准:
解决了共同犯罪中止能否存在中止的犯罪状态的问题,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解决共同犯罪中中止犯的认定标准。笔者认为,这里不存在一个具体的标准,而只能是一个抽象的标准。这正如民法理论当中的禁止权利滥用一样,它只能提供一个抽象的原则,至于何种情况才算是权利滥用则需要法官根据社会观念和自己的知识来加以判定。在共同犯罪中,中止犯的认定标准,我们认为的标准是:
1、 共同犯罪的中止的时空性:具体而言,包括:其一、开始为共同实行犯罪而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其二、共同实行犯罪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至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即犯罪实行阶段;其三、犯罪实行阶段终了之前,即犯罪完成之前。(5)
2、 共同实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其与单独犯罪中的认定标准并无差别,为:其一、是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与完成犯罪,这是自动性成立的前提条件;二是行为人出于本意而停止犯罪,这是自动性成立的关键条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