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阶段引入“辩侦交易”应当遵循该如何运行。
(1)运行程序:“辩侦交易”的运行就象一份合同的签订,包括提出、协商、完成三个阶段。在反贪工作,侦查人员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估算对案件的侦破、指控难度和费用投人,确定是否运用“辩侦交易”,相对人在其律师的指导下,依据自己所犯罪行估计自己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以及采用“辩侦交易”后所获得的减免,确定是否运用“辩侦交易”。双方只要一方提出,即为“辩侦交易”的提出阶段。一旦一方的提出获得对方的应允后,“辩侦交易”即进人协商阶段。期间,由侦查员与相对人通过反复的接触,侦查员一方了解犯相对人愿意提供哪一方面的证据,希望得到什么程度的豁免;相对人在传达意思的同时,了解侦查员已掌握的证据情况,侦查员希望寻找哪些方面的证据以及侦查员对案件的判定等方面的内容。最终,双方通过相互妥协达成一致。协商完毕后,由侦查员书面记录双方协商的详细情况,并填写《“辩侦交易”豁免协议申请书》,由双方签字后报主管检察长审批。《“辩侦交易”豁免协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侦查员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和估计对相对人可能判处的刑罚、侦查员现已掌握的证据和当前欠缺的证据情况、相对人愿意提供的证据、证据完整时双方达成的豁免等。其中豁免的内容可以是不立案侦查,建议按较轻的罪名或情节起诉,建议法官按较低的刑期量刑等。如果主管检察长认为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已构成犯罪,但罪行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则该豁免协议申请书只需主管检察长批准即可。如果主管检察长认为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巨大,被告人供述的证据对案件的定性或定量起着关键性作用或该证据对其他案件有较强的关联性,则该豁免协议申请书需报法院签字批准。《“辩侦交易”豁免协议申请书》一经批准,则“辩侦交易”进入实施完成阶段,由相对人提供相关证据,由侦查员对有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情况基本符合事实,则对相对人按事先约定的豁免决定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移送法院按双方商定的罪名和情节判决,法院一般不再对该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如果《“辩侦交易”豁免协议申请书》未获批准或在批准后的调查核实证据过程中,发现相对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与事实存大较大出入,则取消事先达成的豁免条款,转人其他正常的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2)具体操作:
首先,在贪污贿赂案件侦查阶段推行“辩侦交易”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作基础。法治环境是透视一个国家执法水平的窗口。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实行“辩侦交易”的大前提。从经济建设水平到法治建设进程,从侦查人员的执法理念到执法素质,只有达到较高水平的地区和人员才具备执行“辩侦交易”权的必要条件。建议先在适宜的地区进行“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引入辩侦交易”试点工作。
其次,“辩侦交易”的适用尺度要把握好,从制度上防止“辩侦交易”权的滥用。包括(1)启动“辩侦交易”程序的规定要明确,须为“确有必要时”才可使用,并对“确有必要”做出详细规定。笔者认为“确有必要”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交易目的必须为获取定案的关键证据;第二,被交易事项在量刑上,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等方面,必须远远小于当前案件可能获得的刑罚、社会危害性及社会影响等(需要综合考虑)。(2)“辩侦交易”主动权要掌握在侦查人员手中,防止相对人“反客为主”,使侦查活动陷入被动。(3)以“超越管辖权的案件”为辩诉对象换取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时,应有更严格的范围限制。侦查人员进行“辩侦交易”前要反复掂量孰轻孰重,要从大局出发,杜绝“部门本位”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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