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价值本身包括刑事司法的基本价值公正、效率、秩序本身的实现也应当是相对的,而恰好的是我们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中引入“辩侦交易”能够实现这种相对价值,具体到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中引入“辩侦交易”这样一种制度性技术设计,我们认为它能够实现的是一种基于整体概念下的相对价值包括整体的相对公正、整体的相对效率和整体的相对秩序。
具体可以这样阐释:由于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中引入“辩侦交易”很可能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实现每个个案的百分之百的公正包括对行贿人和受贿人的同时惩治、对犯罪嫌疑人所有犯罪行为的完整打击等等,但是如果我们将这种缺憾与无法证明和打击犯罪的零公正相比,与社会对于我们贪污贿赂犯罪侦查部门极高的需求和期待相结合进行考察,或许你就会发现公正已经在整体和相对的概念下最好地实现了。
因为“辩侦交易”从表面上看,减轻了对一些犯罪分子的处罚(如共犯、行贿人等),似乎有放纵犯罪之嫌;但若无这些知情人的配合,侦查人员侦破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更是难上加难。将“减轻知情人的处罚”与“无法侦破重大案件”这二者的危害性两相权衡,显然前者,也就是“辩侦交易”更有助于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又因为现在的贪污贿赂犯罪越来越隐蔽,犯罪分子的心里防线也越筑越厚,如果没有知情人从中协助,很难打开案件“突破口”。问题是知情人多半也是参与者,如果不能打消知情人“举报别人就是害了自己”的顾虑,很少有人愿意站出来协助。在证据要求日益严格的今天,证据的缺乏足以导致整个案件的流产,令侦查人员为之扼腕叹息。
同理,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中引入“辩侦交易”能够更好地节约司法资源、加快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办案进程、实现对更多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打击、维护廉洁公正的政府形象、维持稳定和谐良性的社会状态,使效率和秩序在整体和相对的概念下同样得到了最好地实现。
三、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引入“辩侦交易”的可行性分析包括归纳性研究和观念性反思。
对于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引入“辩侦交易”的可行性分析,笔者在此不想重复或者说罗列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这个问题的众说纷纭。相反,笔者觉得有必要从一个局外人的视角对当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已有的关于“辩诉交易”和“辩侦交易因素”作为一种具体的制度性技术设计在当前整个刑事司法改革包括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机制改革中的存在与运行理性的讨论与顾虑进行一种自认为相对公正和冷静地概述和反思。
首先,“辩侦交易”作为当前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的一项具体的制度性技术设计,当前我国司法改革应当遵守一种“相对合理主义”的理念,故而“辩侦交易”在其价值构建时也应当遵守这种相对合理主义的哲学观及作为其方法论基础的“条件论” ,否则具体制度性技术设计一旦与整体司法改革在价值基础上产生矛盾和冲突,哪怕是一定的不一致,其对整个法治建设的影响将是后悔莫及。而我们认为我们便是通过一种现实的相对合理的可操作性司法途径去实现整个社会更大程度上的相对公正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兼得对其效率的更好追求和实现秩序维持的两大价值取向,这不愧为当前我国“从警察国向法治国过渡” 过程中建设法治的一种现实选择,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遵循相对合理主义理念的一种体现。
其次,我们认为那些排斥和否定“辩侦交易”的人无非是想通过一种理想的司法途径去实现一种虚无缥缈的绝对公正,其结果只能是痴心妄想也就是说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将由于其背离现实法治的可操作性而导致理想中绝对公正的目标被一拖再拖最终甚至于大多数成为一种虚拟代替了现实的公正。说白了,就社会整体而言,其后果很可能是公正和效率兼失,这显然是与现代刑事司法和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相背离的。
再次,就是反思。笔者认为,评析一个行业有无存在的必要和产业前景是否广阔,关键要看是否有社会需求,不能因为它们在初创阶段有诸多违法嫌疑与不尽人意之处,就武断地采取否定态度不给其发展的机会。倘若如此,警察业在我国应该取消,因为刑讯逼供、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我们的解决思路是如何控制其违法行为,而不是直接取缔,简单的道理就是因为警察承担着大量社会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工作。所以,作为法律人,在考虑中国是否需要发展“辩侦交易”、考察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中是否可以引入“辩侦交易”的问题时,应立基于社会和司法的现实需求和法治的发展要求,进而寻求完善的法律规范,让它尽快走上理性之路,而不是以怀疑的态度提出“杞人忧天”的质疑,进而形成客观上的阻碍。另外,也不能因为农村不需要,就抹煞城市的需求。总之,我们的思路是,考虑到社会发展的正当需求,我们应努力促进它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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