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对目前中国国情下犯罪情势、司法状况以及“辩侦交易”引入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积极作用的考察显示,“辩侦交易”为中国国情特别是反腐败斗争之所需,具备现实的应当性。
2、法理思辨:刑事司法改革和刑事法治建设的发展要求
尽管社会包括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刑事司法改革和刑事法治建设的讨论可以说沸沸扬扬,众说纷纭。然而有一点始终也必然需要是一致的即任何司法层面的改革包括观念、制度、技术的引入必须与刑事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相吻合,绝对不能脱离甚至违背司法的根本价值的指导进行所谓的司法改革,否则将是对法治发展进程的背叛,即使可能出现短暂的所谓的效果,最终还是必将走向失败。对于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改革包括观念、制度和技术层面的改革也当然且必须遵循这样一种根本原则的指导即必须与刑事法治和刑事司法的价值追求相吻合、相一致。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刑事司法和刑事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是什么?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中引入“辩侦交易”是否与刑事司法改革和刑事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和发展要求相吻合?
(1)刑事司法和刑事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是什么?
关于这个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给出的答案是五花八门的。笔者在归纳分析和整理这些答案和观点的基础上,发现大多数学者和实务界的专家在众说纷纭的基础上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即刑事司法和刑事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主要包括公正、效率和秩序。对于这一点,著名刑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有过比较深刻的论述,特别是他指出刑事司法和刑事法治的这三大基本价值追求即公正、效率和秩序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个社会和这个社会的法治发展阶段相对应,简单可以这样归纳即公正、效率、秩序三大价值追求分别是政治社会、法治社会、和谐社会三大社会发展阶段和警察国、法治国、文化国三大法治发展阶段的价值追求重心即司法运行追求的倾向性价值所在 。
(2)“相对合理主义” 视角下的分析: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中引入“辩侦交易”是否与刑事司法改革和刑事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和发展要求相吻合?
论述到此,同样面对两个问题:什么是相对合理主义?用相对合理主义进行分析的结论是什么?
所谓“相对合理主义”,是指在一个不尽如人意的法治环境中,在多方面条件的制约 下,我们无论是制度改革还是程序操作,都只能追求一种相对合理,不能企求尽善尽美。
可见,相对合理是法治的评价标准与内在特征。这里有两个论据性命题:其一,合理性本身是相对的;其二,法治是相对的。合理性包括合规律性、合目的性、以及事实把握的准确性等,其中也包括公正、公平等含义。总的说,含有两个方面内容即价值合理性(符合人类文明基本价值)与工具合理性(用最有效的手段与方法实现特定的价值目标)。法治包括刑事法治也是相对的。因为法治作为“地方性知识”,是为特定社会设立框架的知识体系,它的构造内容、它的合理性,虽然其中包含有绝对理性的因素,但就其“时空适应性”而言是相对的。首先看立法,立法是妥协的产物,妥协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承认价值的实现是相对的,技术的合理性也是相对的。司法包括刑事司法具体到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也是这样。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所包含绝对的理性,是在相对的合理性中体现的。因为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是处置个案,其实质是利益的分配与再分配。这种分配的合理性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绝对的合理是不可能实现的。尤其是有利益冲突的某些复杂疑难的案件,在司法处置上合理的相对性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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