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上面对于“辩诉交易”的基本界定,笔者认为“辩侦交易”(Investigation Bargaining)的概念和本质其实就已经很简明了即“侦查协商”(Investigation Negotiation)或者“侦查协议”(Investigation Agreement),笔者在此基于自身的力所能及也就不再草率展开了。
众所周知,在我国当前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取证难。由于现阶段的贪污贿赂犯罪越来越呈现出隐蔽化、高科技化的趋势,且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侦查人员获取犯罪证据困难重重。这使得侦查人员将目光投向了英美法系一种很有实用价值的诉讼制度和措施:“辩诉交易”。但是,如果采用“拿来主义”,将闪现着功利主义色彩的“辩诉交易”照搬到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来,很有可能会“水土不服”,导致移植失败。如何将“辩诉交易”本土化并努力使其成为功能和实质意义上的“辩侦交易”,削弱其负面影响,使之为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活动服务,就成了移植和应用的关键所在。在本文中,笔者将主要就侦查阶段引入“辩侦交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其在司法上的运行问题略作考察和探讨,以期能够引起有关人士的关注。
二、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引入“辩侦交易”之必要性分析。
1、实证研究:中国社会发展和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刑事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
众所周知,在美国,“辩诉交易”是在社会转型下的犯罪率升高!积案增多!司法资源短缺等情势下产生的,而目前在我国,整个社会和刑事司法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领域在一定程度上正面临着与美国当年一样的困境。可以这样说,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社会和法治的双重转型期” 。而在上述种种压力下,国家的司法资源缺远远无法满足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办案情势的需要, 许多犯罪分子在大肆贪污贿赂之后仍然逍遥于法律之外的同时案件大量积压,办案效率低下,成为困扰我国检察机关贪污贿赂犯罪侦查部门的重要问题。同时,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设置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性,使之司法资源的配置极不恰当。如何在国家所投入的司法资源有限的现实情况下,通过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使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最大功能,“辩侦交易”无疑给了我们一个现成的答案。无论是我们曾经倡导并且内心默认着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还是我们一直在争论并在实践中大量不规则运用的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我们已经十分清楚地发现,这里面都无不晃动着“辩侦交易”的影子。可以说,“辩侦交易”的灵魂早已潜入到了中国检察机关以更好地打击犯罪、更大程度地实现公正和进一步提高效率为主题的各项司法改革举措之中。
与此同时,将“辩侦交易”引入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会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缓解大量的案件积压带给检察机关的沉重压力,有效的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2)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刑事诉讼中的人性化成份,软化了刑事判决“非合意性”的缺陷。
(3)有利于相对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悔罪和改造自新。
(4)有助于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5)有助于取得案件关键证据,推动案件的侦查进程,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的失败风险。
(6)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符合“实事求是”的立法本意。在“辩侦交易”相对人 的积极配合下,侦查人员能够更好地发现犯罪,进一步深挖案件真相,尽可能“还事实以本来面目”。
(7)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国有资产。
(8)“辩侦交易”的实施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辩侦交易”,侦查人员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线索成型率 ,大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成功侦破,提高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震慑了蠢蠢欲动的“边缘人”,促进了群众举报犯罪的积极性,推动社会的良性循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