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侦交易因素”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的存在理性及其司法运行问题研究
——以“相对合理主义”为基本视角
胡绍宝
【摘要】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中引入“辩侦交易因素”,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大反贪力度和推进反贪工作,达到更好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目的。然而触及到为什么能够以及如何将“辩侦交易因素”很好地引入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理论和反贪办案实践的问题时,就不得不对其本身的存在理性和司法运行等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当然这种研究的视角是多样的、自由的甚至是随意的,这里选择“相对合理主义”作为一个基本视角,但愿是相对理性的。
【关键词】辩侦交易因素;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司法运行;相对合理主义
【全文】
近几年来,我国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部门在反腐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批批贪官污吏受到了严厉的制裁,但仍有许许多多的腐败分子不断冒出头来,贪污贿赂之风并没有得到实质性好转。究其根本原因,笔者以为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目前贪污贿赂犯罪成本仍然偏小,风险偏低,打击不够及时,许多犯罪分子在大肆贪污贿赂之后仍然逍遥于法律之外。正如伟大的刑事法学家、犯罪学家贝卡利亚所指出的那样,
刑法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有效性的关键不在于
刑法的严厉性,而在于
刑法打击犯罪的及时性和必然性 。面对这样的严峻形势,我们显然十分有必要想方设法提高贪污贿赂分子被查处的机率,增加其犯罪风险,及时有效地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鉴于此,笔者以为我们应合理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中引人辩侦交易因素(以下直接简称为“辩侦交易”),以有效改进反贪机制,提高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办案效率,加大反贪惩治力度,达到更好地遏制和预防腐败的目的。
一、“辩诉交易”、“辩侦交易”与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概论。
所谓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亦称诉讼协商(Plea Negotiation)、诉讼协议( Plea Agreement)等。它始创于美国。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雷迪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中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并且在后来的一系列判决中对辩诉交易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使辩诉交易在联邦
宪法的框架内全面法制化。该制度后来被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以色列、巴基斯坦、菲律宾等国家或多或少地采用。“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判前,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通过其律师或辩护人为代理人)在法庭外进行谈判和协商,达成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以获取减少控诉罪行,减轻控诉罪名或刑事处罚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措施。“辩诉交易”的方式主要有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刑罚交易三种。对检察官来说,选择“辩诉交易”的理由主要有二:其一是为了在对其他更严重罪犯的起诉中获得该交易对象的证言或其他合作;其二是为了在有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避免无法在法律上证实和打击犯罪以及在法庭上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