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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设备产品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d) 如果是复杂的商品交易合同,当事人一定要熟悉公司的设备产品和业务,洞察自己的经济势力,才能签订具有针对意义的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 法律是人与人之间的博弈,企业实力的较量,谈判经验的总结,管理者智力的打拼,故往往需知已所长、知敌所短才能签订好合同。
  三、 买卖合同的常见漏洞及欺诈
  a) 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现实生活中,一种合同欺诈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主体的资格或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表现为:
  i. 订立合同的一方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
  ii. 或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
  iii. 或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企业无实有资产或资金等,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
  iv. 或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b)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c) 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d) 买卖合同的内容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因为对基本的法律和企业的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致使合同内容出现漏洞,双方引发争议。虽然可能通过法律的缺省(默认)规则解决,但有的法律并未做出应对或仅仅提供一个原则,又或者缺省规则对已不利。常见的漏洞有:
  i. 质量约定不明确;
  ii. 履行地点不明确;
  iii. 付款期限不明确;
  iv. 违约责任不明确;
  v. 付款方式不明确;
  vi. 履行方式不明确;
  vii. 计量方法不明确;
  viii. 检验标准不明确。
  e) 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
  法律对一无所有的骗子是没有办法的。针对买卖合同中发生的恶意履行,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虽不能杜绝所有风险,但至少能减少对方制造恶意履行的机会。恶意履行包括:
  i. 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
  ii. 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
  iii. 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
  iv. 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f) 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四、 买卖合同常见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a) 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等。
  b) 检查代理人的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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