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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制度研究

  折衷资本制,是由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在结合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优点的基础上而形成的。折衷资本制要求发行人在股份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和首期发行的股份数额,同时允许股东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况发行其余的股份,但是采取上述方式必须服从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首先,法律限制首期发行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股份总额中的比例。如《日本商法典》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必须发行股份总额1/4以上的股份,该发行的股份必须由公司发行人和股份认购人认足并缴纳全部股款,其余部分的股份才可以授权董事会发行。其次,限制其余股份的发行期限, 我国《公司法》第7378条确定了公司法定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公司在“发行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认购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行人返还”。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要确立最低资本额,公司在设立时发行的股份必须达到最低资本限额,而且要全部认缴,否则公司不能设立。公司设立时,公司股份必须一次发行完毕,之后不得因筹集注册资本再次发行。公司成立后,若要发行新股属于公司增资行为,必须符合《公司法》第137条规定的条件:1、第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注册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可见,我国的再次发行与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再次发行是不同。公司设立后的发行,在他们那里可能是构成最低资本的股份的继续发行,而在我国则是增资发行。
  两种资本制下的发行各有利弊。授权资本制,不要求公司设立时即将全部股份发行完毕,更不要求一次全部缴清全部股金。公司设立的门槛较低,证券发行机制比较灵活,有利于发行成功。不会因首次发行股份失败而不能设立。这种发行方式有利于中小投资者设立公司。但授权资本制对公司设立时的资本额要求不高,甚至没有什么要求,公司的资信缺少保证,与这些国家的公司打交道不能不保持一份谨慎,以免上”皮包公司”的当.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时必须将全部股份发行完毕,并缴足全部股金。公司的注册资本较有保障,对投资者来说较为安全。我国为保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减少骗子滋生的土壤,实行这一制度是可行的。但也有缺陷,公司设立的门槛高,不利于新兴行业和科技企业的发展,发行机制较为僵硬。我国证券的公开发行和上市实行联动机制,投资者认购这类证券很快可以赢利,发行还比较顺利,甚至有很多资金追逐此类证券。但一些不能上市的公司就没有这么幸运,要筹集《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资本是很困难的。结果只有两个,要么放弃,要么弄虚作假。我国可以根据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发展,逐步采用折 资本制下的发行方式。也可以采取双轨制,即上市公司的发行,采用一次发行;非上市公司采用分期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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