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破产法立法结构的国际比较
由于历史传统和立法传统的差异,世界各国破产法的立法在结构上也有差异。这种结构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章节的设计和破产程序上。
美国。[2]美国现行破产法制定于 1978 年,分别为:一般条款、定义和规则;案件管理;债权人、债务人及破产财产;清算;市政债务的调整;重整;有固定年收入的家庭农场主的债务调整;有固定收入的个人的债务调整。这部破产法于 1984、1986、1988、1990、1994、1998、1999、2001 和 2003 年均作过修改。美国破产法的破产程序分为两种,即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3]
英国。[4]英国现行破产法制定于 1986 年,分为三大部分 19 章: 第 1 部分 ( 第 1 章至第 7 章) 规定公司破产程序;第 2 部分 (第 8 章至第 11 章) 规定个人破产程序,第 3 部分 ( 第 12 章至第 19 章) 其他规定,主要涉及公司及个人破产中的优先债务,公共管理,附属规定和针对债务逃避的规定以及解释和附则。该法曾于 1989、1994、1998、1999、2000、2002、2003 年作过修改。在英国破产法中,破产程序包括四种,即公司自愿安排、管理令 (重整)、接管和清算程序。[5]
澳大利亚。[6] 澳大利亚现行破产法包括两个部分,即澳大利亚 2001 年联邦
公司法第 5 章规定的公司破产程序和适用于个人破产案件的 1966 年个人破产法。公司破产程序包括自愿管理、[7] 接管 ( re2ceivership) 和清算程序。
德国。[8] 德国现行破产法是 1999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破产法,它取代了此前的 1877 年《破产法》和《和解法》,该法共 11 编 335 条,即第 1 编: 通则;第 2 编: 破产程序的开始,包括财产、诉讼参与人;第 3编:破产程序开始的效力;第 4 编: 破产财团的管理与变价;第 5 编: 债权清偿及破产程序的终结;第 6编:重整方案;第 7 编:自行管理;第 8 编:剩余债务的免除;第 9 编:消费者破产程序与其他小型程序;第10 编:特种破产程序;第 11 编:生效。德国破产程序包括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两种。
法国。[9] 法国现行破产法是 1985 年的《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该法共 8 编,241 条: 第 1 编: 司法重整的一般制度,包括 4 章,观察程序、企业继续经营或转让的方案、企业的资产、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清偿;第 2 编:适用于某些企业的简易程序,包括 3 章,开始司法重整程序的判决和观察期、企业重整方案的制定、企业重整方案的执行;第 3 编:司法清算,包括 3 章,司法清算判决、资产的变卖、债务的清偿;第 4 编:救济途径;第 5 编:对法人及其领导人的特别规定;第 6 编: 个人破产及其他禁止措施;第 7 编:欺诈破产罪及其他违法行为;第 8 编:杂则。法国破产程序包括重整程序和清算程序两种。
日本。[10] 日本的破产法律制度分为五个部分,又称为“倒产五法”,主要是 1922 年模仿德国和奥地利法律制定的《破产法》(即破产清算法,共 20 章,366 条) 和《和解法》,另外三法指的是 1938 年修改商法时在商法第 2 编“公司”编增设的《会社整理法》和《特别清算法》和 1952 年制定的《会社更生法》,这三法仅适用于株式会社 (股份公司)。1998 年至 2004 年,日本对其“倒产五法”进行大幅度改革。2000 年 4 月颁布《民事再生法》,代替旧的《和解法》( 1922 年) ,主要适用于中小企业的重整,原《和解法》废止。2000年,参照美国破产法第 13 章,颁布了作为“民事再生法特则”的《小规模再生法》,主要适用债务总额为3000 万日元以上的个人。其后又颁布了自然人工薪阶层再生法、负有房屋抵押债务的个人再生法。以上三法均于 200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0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外国倒产处理程序的承认援助法》。2002 年重点修订了《会社更生法》,以美国破产法第 11 章为蓝本,主要适用于大公司的重整。2003 年开 始修订《破产清算法》即倒产实体法。由此,日本现行破产程序包括重整程序和清算程序。
俄罗斯。[11]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共制定了三部破产法:1992 年 11 月 19 日,俄罗斯颁布了“
企业破产法”,1998 年 1 月 8 日俄罗斯颁布了第二部破产法,2002 年又颁布了第三部破产法,该法标志着俄罗斯市场经济体制下破产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俄罗斯现行破产法是 2002 年 10 月 26 日生效的破产法 ( ОНЕСОСТОЯТЕЛЬНОСТИ ( БА- НКРОТСТВЕ) )。该法共 12 章 233 条。第 1 章为总则,主要对 2002年破产法作一整体性介绍;第 2 章是破产宣告、庭前整顿;第 3 章是仲裁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第4 章是观察程序 ( НАБЛЮДЕНИЕ) ;第 5 章是财务整顿程序 ( ФИНАН- СОВОЕОЗДОРОВЛЕНИЕ) ;第 6 章是外部管理程序 ( В- НЕШНЕЕУПРАВЛЕНИЕ) ;第 7 章是 ( 处理债务人财产的) 清算程序 ( К- ОНКУРСНОЕ ПРОИЗВОДСТВО) ;第 8 章:和解协议;第 9 章:单独范畴的法人债务人的破产;第 10章是包括个人企业、私人农场主的公民个人破产;第 11 章:破产的简易程序;第 12 章是终结条款与过渡性规定。俄罗斯破产程序包括观察程序、财务整顿程序 (重整程序)、外部管理程序、清算程序、和解协议程序五种。[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