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立法若干重大问题的国际比较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 Several Major Issues in the Legislation of Bankruptcy
李曙光;贺丹
【摘要】中国新破产法的起草正处于一个关键的时期。在破产法起草中存在一些关键的、重大的、有争议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九方面:为什么要制定破产法、破产法的立法结构、适用范围、破产原因、破产管理人制度、企业重整制度、破产财产清偿顺序、金融机构等特殊主体破产以及跨境破产等。就这些内容对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俄罗斯等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以及中国目前的新破产法草案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对中国新破产法的制定提供借鉴。
【关键词】破产法;国际比较;破产管理人;跨境破产
【全文】
中国正在努力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正在努力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随着中国加入 WTO,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速,中国的经济法律体系也逐步完善,并不断学习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立法经验及法治文明成果。
中国新破产法的起草正处于一个关键的时期,在破产法起草中存在一些关键的、重大的、有争议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九方面:为什么要制定破产法、破产法的立法结构、适用范围、破产原因、破产管理人制度、企业重整制度、破产财产清偿顺序、金融机构等特殊主体破产以及跨境破产等问题。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比较一下世界上市场经济较成熟的一些国家在破产法上的制度与经验,对我们不无启发意义。
一、为什么要制定破产法
破产法的产生和发展历史可以给我们提供借鉴。现代破产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 13 世纪的地中海沿岸,当时地中海沿岸商业比较发达,产生了大量的商业借贷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破产制度也应运而生。最早的破产制度源于罗马法中的债务执行制度。随后,在意大利,1244 年的《威尼斯条例》、1341 年的《米兰条例》和 1415 年的《佛罗伦萨条例》之中,都比较详细的规定了对商人破产问题的处理。1542 年,英国亨利八世颁布了英国最早的破产法,凡不能清偿债务而有欺诈行为者,无 论是否商人皆适用该法。可以说,只要有市场交易,只要有商业贸易,只要有市场经济,就必然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必然会产生债权人债务人,也必然会产生破产法。
当今世界,各国皆高度重视统一的破产法的制定,在一些国家,破产法甚至被置于
宪法的高度来显示其重要性。1787 年,美国在制定
宪法时,把破产法的制定直接规定在
宪法中,美国宪法第
1 条第 8 款规定国会有 18 项权力,其中第 4 项权力为“国会有权制定合众国全国的统一的国籍条例和统一的在破产方面的法律。”许多国家为防止各地方政府 ( 各州) 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统一的贸易市场和交易秩序,以使债权人得到平等保护,一般都把破产的立法权和管辖权归于中央或联邦。瑞士破产法[1]开篇即申明该破产法是瑞士联邦议会根据
宪法第
164 条予以制定,而瑞士
宪法第
164 条规定重大法律的立法权属于联邦议会。在澳大利亚,为协调各州法的矛盾,各州达成协议,有关公司破产立法事项由联邦一级负责,包括立法权和管辖权。英、美、德、日、法等国破产法的立法权和司法管辖权皆统一归中央或联邦。
在一些经济转型国家,破产法也成为经济改革、避免经济危机及社会动荡的基本法。如一些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俄罗斯、波兰、捷克、罗马尼亚、越南等,这些国家的经济改革都是以修改和制定破产法为开端的。破产法在其经济改革的过程中扮演了主角,成为转型经济国家改革的“
宪法”。这些国家的破产法制度完善与否,也已成为衡量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
破产法改革是当今国际上的一个热点问题。由于全球的资本流动在加快,市场效率和风险都在增长。近年来,国际上相继发生一些大的破产案件,如美国安然公司破产案、世通公司破产案等,这些破产案件的出现使破产制度广受关注,也对破产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国际范围内,各国的破产法律制度都面临着一个如何改革的问题,美、英、日等国都在积极考虑对破产程序进行改革;俄罗斯和东欧国家也在为其新经济制定破产法,眼下又对最初的某些制度选择不满意,正在进行修改。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化的现实也在促进多国破产法的融合与统一标准的发展趋势,国与国之间越来越需要一个共同的破产规则机制来处理跨国界的破产问题,联合国制定的《跨境破产示范法》和随着欧洲政治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所制定的《欧盟破产程序公约》都反映了这种努力。中国新破产法的起草和制定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展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