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这起行政行为似乎有违法嫌疑

  简单地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关于补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尤其是变更补充缴费基数的规定,既没有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依据,也没有北京市政府规章的依据,是违法的。
  或许有人会认为这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但行政法上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也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任意裁量,而是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的裁量。就本文中的情况而言,这种缴费基数变更的结果是提高了用人单位的缴费数额,这种提高的部分性质是什么呢,是行政处罚?如果牵强地理解为一种处罚措施,那更是违法了,因为这种行政处罚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的授权。
  一种理性的或者说常理认为,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行为,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当然也损害了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负担不利的后果,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中均规定了逾期不缴纳的处罚措施,但并没有规定如果补充缴纳就应当多缴这种处罚。在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未明确做出规定之前,作为执法主体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万万不可打着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大旗拍脑袋做出此类决策的。
  我国《宪法》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一项基本治国方略。而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属于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就是要看是否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拥有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可以对公众施加义务约束,但义务的设定必须以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因此,物权法规定公民、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权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权利和权力总是相互矛盾而存在的,一个简单的道理就是,政府权力的无限制扩张势必影响的公民的权利,因此,对权利的保护和对权力的约束就成为依法行政的应有之意。按照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原则,作为统治阶级意志体现的法律(在中国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行政执法和司法的依据,在此基础上,政府执法权力必须为法律所规范和约束,这逐渐为大多数官员所认可,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会遭致被宣布无效、被有权机关撤销或被诉的不利后果。法律、法规没有对行政机关给予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是不能够根据自己主观意愿去任意胡作非为的。行政机关作为法律实施主体,只能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权利,通过实施法律的方式来实现法定的公共利益目标。就此而言,行政机关如果在缺乏法律授权时自作主张,擅自以公共利益的名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权利,显然超越权限,毫无法律依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