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行政行为似乎有违法嫌疑
马志江
【关键词】劳动保障行政行为;违法
【全文】
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其中第16条第3款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2007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在涉及补缴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上该办法做了如下规定:
“六、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2005年缴费年度(含)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变更。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以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奇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系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被保险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计入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缴费部分,均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综观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一系列文件所规定的,其中涉及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及补充缴纳的文件主要包括: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以及其他一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