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席月民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税前扣除标准
【全文】
自2005年以来,我国先后修订颁布了《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和《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这一系列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推动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和完善。上述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重点推出的新规定,旨在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具体征管手段,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然而,现行税制下的个人所得税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税制困境。因此,有必要从更深层次着眼,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系统修改和完善。
一、扩大居民纳税人范围,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的形势需要
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按照现行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确立属地和属人双重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一方面对居民纳税人行使完全的税收管辖权,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对非居民纳税人,则仅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而其中的居民纳税人,系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中的非居民纳税人,则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可见,我国判断居民与非居民法律地位的要素只限于住所和居住期限两项。
在法国,除住所和居住期间外,个人主要在法国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个人的经济利益中心在法国境内,同样可认定为法国税收居民;而且,只要个人在日历年度内在法国居住天数超过183天,其虽然无住所也被视为法国税收居民。俄罗斯判断居民身份的要素只有一个,即在俄罗斯居住183天以上的个人属于俄罗斯居民。美国判断居民的标准稍嫌复杂,其规定外国公民如果是美国合法的永久居民(即持有“绿卡”),或者符合实际停留时间的检验标准,便被视为美国居民。如果按当前日历年度计算,个人在美国停留的时间不少于31天,且个人于当前年份在美国停留的总天数,分别加上前一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1/3和前两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1/6,等于或大于183天,那么该人便满足了居民身份检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