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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治的伪科学判断及控制

  由于以下的原因,对伪科学的控制应该是理性的和法治的,即应该是慎重的、明智的、不粗暴的和不感情用事的,并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的。
  第一,科学划界的标准并不是绝对的。一般论为,科学的数量性规定,是科学划界的重要标准之一。科学讲求数量,谋求精确,这一思想滥觞与古希腊的毕大哥拉斯。这一思想和标准有很大的合理性。爱因斯坦就曾指出,“数学给予精密自然科学以某种程度的可靠性,没有数学,这些科学是达不到这种可靠性的。” 话虽如此,没有或暂时没有数量性规定的科学,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我们并不能就说不是科学。例如,新古典经济学虽有定量化的数学表达是科学,然而,今天的新制度经济学不一定有数学表达仍然也是科学。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代表人物科斯的论文没有什么很多的精确性数字、公式和模型,并不能就说其就不是科学,事实正相反,他本人还是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
  第二,伪科学在形式上也是“科学”。当然它既可能是明知自己是非科学而偏偏冒充为科学的“科学”,也可能本身的确是科学或前科学而不为权势集团所容或不为多数所容而被蔑称为伪科学的科学。伪科学至少在形式上有科学的外衣,与真正的科学有容易混淆的地方,属于知识、认识和精神的范畴(伪科学的行为除开)。而知识就是经过加工的信息,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这种反映和认识有一个程度的问题,绝对的正确与绝对的错误都是不现实的,存在的只是程度的不同。因此,对是否为伪科学或科学这样一些有着知识、认识或精神性质的问题,就不能轻易下断语,否则,可能就会阻碍科学和文明的进步。历史上的教训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大。真理在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尤其是在初期。真理往往掌握在众多分散的无权无势者手里。所以,A.N.怀海特就曾指出过,“文明的进步,乃是通过增加我们毋需考虑便能运作的重大活动的数量来实现的。思想活动一如战争中骑兵之冲锋:这种冲锋在数量上受着严格的限制,因为它们需要有新马匹予以补充,所以它们只能在最为关键的时刻发起。”如果在真理问题上搞民主、由权势者来定夺或不够理性慎重,“日心说”之类新思想和学说可能就难有出头之日,人类文明的进步也许就会被推迟许多。自由主义者主张国家在价值和道德上中立,我们认为,在一定的意义上,这也适用于其它的思想、知识和精神领域。
  第三,不完全信息或有限理性问题。人类在知识、认识能力和理性问题上,有大致相反的两种态度。一种是过于自负,唯实论、建构的理性主义是其代表;一种是过于的自卑,唯名论、非理性主义是其代表。这两种倾向都是错误的。在人类知识、认识能力和理性问题上的合理性观点应该是:人类是有理性的,而理性又是有限度的。人类是有知识的,但其知识和信息又是不完全的。人类在认识客观世界上面临着一种构造性的无知。 因此,在是否为伪科学问题上,除了那些十分明显的是明知自己是伪科学而冒充是科学的以外,那些不甚明显的交叉领域、模糊领域,我们就无从很有把握地断定其就是科学或伪科学。你说别人是伪科学,你怎么知道的?你说别人是冒充科学的伪科学,你又是何从知道的?如其盲目、武断的判断而将科学思想扼杀在摇篮中,还不与让事实去检验,让时间去说话,让大众去鉴别,尤其当其仅仅是思想而非行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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